幫助男方成功要回全部彩禮18萬元
辦了酒席,對方卻遲遲不肯辦理結婚證,因彩禮鬧上法庭,我所律師成功為當事人追回彩禮共計18萬!
一、前言:
在情侶關系維持期間,對方多次以各種投資借口向原告借款,共計18萬。雙方分手后,原告主張返還借款,對方卻主張該筆款項為彩禮不予返還,我方主張為借貸關系。 何*鑫多次找何*蓉某協(xié)商還款事宜,卻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最后,何*鑫只能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四川融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優(yōu)秀律師汪毅律師、林荔枝律師其代理律師。
二、基本案情:
原告:何*鑫,男,居住四川省劍閣縣
被告:何*蓉,女,居住四川省劍閣縣
委托代理人汪毅,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委托代理人林荔枝,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原告何*鑫訴被告何*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雙方在同居戀愛期間、被告多次以投資借口主張向原告借款,被告以投資入股四川**美有限公司、綿陽**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等需要為由,分別在在2018年12月、2018年12月、2019年1月、2019年7月、分別轉款1萬、1萬、6萬、10萬,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80000元(大寫壹拾捌萬元),原告通過銀行及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向被告轉賬。結束情侶關系后,曾多次催收無果。
原告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還借款180000元;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該款項是雙方是對方給予自己的彩禮,不應予以返還。
四川融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汪毅律師,林荔枝律師作為何*鑫的代理律師向法庭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見:
一、原、被告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借款。
1、被告在 2018 年 12月 19 日17 點 52 分向原告發(fā)送微信信
息"我以后慢慢還你"足以證明原、被告雙方達成借款合意。
2、原告已實際交付借款。原告于 2018 年 12月 19 日、2018年12月 20 日、2019 年1 月 27 日、2019 年 07月 18 日向被告分別交付借款1 萬、1 萬、6 萬、10 萬,合計 18 萬元。
二、被告主張 18 萬為彩禮?
在現(xiàn)實生活中,婚約雙方在達成締結婚姻初步意向后,男方按照習俗向女方給予一定的財物,也稱彩禮。這種給予性質上是贈與,但是又與一般的無償贈與不同,它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即以結婚為目的(條件)的贈與。對于給付的彩禮應否予以返還,應當區(qū)分不同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本案中原被告××××年××月××日按農(nóng)村風俗舉辦婚禮,隨后,何*鑫及其親友曾經(jīng)多次叫何*容一同去辦理登記結婚手續(xù),但何*容以種種理由為借口推拒,何*容拒絕辦理登記手續(xù)導致雙方關系破裂。上述事實說明被告已無心和原告結婚生活,雙方多次協(xié)商登記結婚未果,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已不可能。被告的行為已嚴重傷害了原告的感情和聲譽,給原告及家人造成無法彌補的財產(chǎn)和精神損失。那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應當返還給付的彩禮。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第五條的規(guī)定,法律保護公民婚姻自由的權利,并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因此應當予以返還案涉的18萬元款項。
法院調解結果:
經(jīng)組織雙方進行訴前調解,自愿達成協(xié)議如下:
1、何*鑫與何金*容共同確認戀愛期間何*容收取何*鑫轉款180000元屬實,何*容自愿于2020年9月18日前返還何*鑫8萬元,2020年6月30日前返還何開鑫5萬元,2021年12月31日前返還何*鑫5萬元。
2、如果何*容未按照上述第一項約定的任一還款期限支付,何*鑫有權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綿陽市仙游區(qū)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備注:綿陽市仙游區(qū)人民法院 (2020)綿游法人調字第62號)
律師評析:
汪毅律師、林荔枝律師點評:本案中何*鑫與何*蓉雖然在農(nóng)村辦理了就系,但是并沒有辦理結婚證,符合該法規(guī)中彩禮返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