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上訴人(原審原告):呂x鳳,女,1996年4月24日生,漢族,住江蘇省沭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北京市中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豪,北京市中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唐x,男,1990年12月3日生,漢族,戶籍地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qū),現(xiàn)住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唐x龍,男,1966年2月24日生,漢族,戶籍地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qū),現(xiàn)住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qū)。
上述兩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房x威,江蘇馳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呂x鳳因與被上訴人唐x、唐X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南京市棲霞區(qū)人民法院(2018)蘇0113民初25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呂x鳳上訴請求:一、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二、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或者將本案發(fā)回重審;三、案件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程序嚴重違法。一審法院將南京市江寧區(qū)標鑫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服務中心追加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卻在判決書中遺漏第三人,使判決書不能真實反映訴訟過程。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一)《房地產(chǎn)買賣中介合同》第六條約定,禁止第三人代收代付房款,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從未對該約定進行變更,一審判決在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的情況下直接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該約定進行了改變,與事實不符。二)中介工作人員王x收到賣方客戶退款25萬元,為退還買方客戶呂x鳳31萬元,還差6萬元,于是向買方客戶呂x鳳的配偶高息借款31萬元,然后當天將31萬元退還給呂x鳳。至于被上訴人退款25萬元的去向,一審法院沒有審查。王x作為中介工作人員不可能在己經(jīng)全額退還中介費的情況下補償呂x鳳6萬元,也不可能為6萬元差額去借款31萬元。但是一審認為王x陳述的事實均合理,明顯違背常識與交易習慣。三)一審法院刻意回避王x實施詐騙的事實。王x從未將款項退還給上訴人,王x虛構了己經(jīng)退還款項的事實,騙取被上訴人的信任,導致被上訴人將25萬元匯入王x賬戶,王x具有詐騙意圖,實施了詐騙行為,一審法院刻意回避該事實。四)王x陳述不具備證據(jù)效力,其作出對自己有利的陳述,目的是為了逃避詐騙罪懲罰而進行的虛假陳述,該證詞不應被采信,不具備證據(jù)效力。五)上訴人己經(jīng)舉證證明2017年6月1日上訴人配偶展勤超分兩筆向王x出借31萬元,王x轉款31萬元至上訴人賬戶系歸還欠款。一審法院未采信該證據(jù),導致事實認定錯誤。綜上,請求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唐x、唐X龍辯稱,我方認為王x無論是第三人還是證人,只是與本案事實有關,與一審處理結果沒有關系。本案處理的是退款,不是房款,王x經(jīng)手的也是退還款項,所以上訴人所說的中介人員沒有代收房款的權利與本案無關,而且雙方在協(xié)商解除買賣合同及退款是同意通過王x進行處理的,所以上訴人以合同約定的中介不得代收房款作為自己的上訴理由之一,沒有事實依據(jù)。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呂x鳳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唐x、唐X龍返還呂x鳳購房款31萬元,并承擔占有使用期間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唐x、唐X龍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1月24日,呂x鳳作為買受方(乙方),唐X龍、唐x作為出售方(甲方),南京市江寧區(qū)標鑫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服務中心作為中介方(丙方)三方共同簽訂《房地產(chǎn)買賣中介合同》(以下簡稱案涉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各1份,約定:唐X龍、唐x將其所有的、坐落于本區(qū)天旺路2號9幢一單元1601室(以下簡稱案涉房屋)房屋出售給呂x鳳,中介方提供居間服務,合同載明案涉房屋建筑面積為88.46平方米,房屋來源為買受(征地拆遷安置),售價為119萬元。合同第六條房款的支付與轉付約定:甲、乙雙方自行辦理房款的支付、丙方不得代收代付房款。合同第九條違約責任約定甲、乙雙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的”等,并約定違約方支付給守約方違約金為雙倍定金。補充協(xié)議約定乙方于2016年11月24日支付甲方定金1萬元、過戶當日支付首付房款30萬元、貸款87萬元用于支付房屋轉讓價款的余額,乙方于過戶后三日內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同時委托銀行將貸款資金全部劃入甲方賬戶,下款時間以銀行放款時間為準,貸款不足部分乙方以現(xiàn)金方式補齊房款;甲方承諾于收到全款后一周內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方承諾將該房屋內所有戶口遷出,乙方支付甲方尾款1萬元,如甲方戶口未能全部遷出,則視為違約,違約金人民幣雙倍尾款2萬元。第五條其他約定中第3條內容為:“另行約定:乙方簽訂合同當日追加定金貳拾壹萬元整,如雙方任何一方違約,則違約方承擔雙倍定金為違約金,違約金為人民幣肆拾貳萬元整。甲乙雙方約定過戶時間為2017年1月26日前雙方辦理過戶事宜,如在約定期內乙方不能正常履行過戶事宜,則乙方預付甲方總房款人民幣壹佰萬元整作為首付款,于該房屋正常上市買賣當日辦理過戶事宜,支付時間為2017年1月26日前支付甲方人民幣伍拾萬元整,于2017年7月26日前支付甲方人民幣叁拾萬元整。雙方辦理過戶事宜后于乙方拿到新證三個月內支付甲方尾款(貸款方式發(fā)放),如期限內貸款無法發(fā)放,應及時付清甲方尾款捌拾柒萬元整(¥870000)”。
一審庭審中,雙方對于案涉房屋的價款說法不一致,呂x鳳主張案涉房屋的價款為《房地產(chǎn)買賣中介合同》第一條約定的119萬元,但在陳述付款情況時表示定金為1萬元、首付款30萬元、貸款87萬元于房屋過戶后支付,根據(jù)付款約定總房款應為118萬元,兩者相差1萬元屬于合同約定不明。而唐X龍、唐x則主張房屋價款以雙方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第五條其他約定中第3條手寫的部分為準,即真實房價款為187萬元。具體為定金21萬元;2017年1月26日前如呂x鳳無法辦理貸款手續(xù),則應預付100萬元作為首付款,于2017年1月26日前支付50萬元、于2017年7月26日前再支付30萬元;房屋正常上市辦理完過戶手續(xù)后呂x鳳取得新證三個月內再支付尾款87萬元。呂x鳳與唐X龍、唐x及中介方協(xié)商付款方式時,在確定無法辦理貸款的情況下,首付款為100萬元時,漏算了預付的定金1萬元,致使依照上述付款方式計算得出的房價款為188萬元,比真實價款多了1萬元。案涉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簽訂后,呂x鳳分別于2016年11月24日支付房款21萬元、2017年1月24日支付房款10萬元,合計31萬元。唐X龍在收到上述款項后分別向呂x鳳出具收條2份。
一審庭審中,呂x鳳主張案涉合同已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并要求唐X龍、唐x返還全部首付款31萬元;唐X龍、唐x認可案涉合同已經(jīng)解除,但認為因呂x鳳拒絕履行支付房款的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且唐X龍、唐x在等待呂x鳳付款的期限內喪失了房屋的租金收益,已產(chǎn)生實際損失,故不同意返還全部首付款,扣除房屋一年的租金收益大約6萬元后,僅同意返還25萬元。因呂x鳳委托中介經(jīng)辦人員王某與唐X龍協(xié)商返還房款事宜,故唐X龍已于2017年5月31日將返還呂x鳳的25萬元房款交付王某,并當庭提交唐X龍的交通銀行客戶交易清單、唐x與王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各1份作為證據(jù),交易清單載明:2017年5月31日,從唐X龍賬戶轉賬支付王某24萬元;微信聊天記錄中王某確認收到唐X龍退還的房款25萬元。針對唐X龍、唐x的上述證據(jù),呂x鳳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jù)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即便唐X龍確實曾向王某轉賬25萬元,也不能認定該款項為返還呂x鳳的首付款,因為案涉合同約定,由雙方自行辦理房款支付,中介不得代收房款,實際上呂x鳳也并未收到唐X龍、唐x返還的房款25萬元。
唐X龍、唐x為進一步證明呂x鳳已收到中介王某代唐X龍、唐x返還的房款,提交微信聊天記錄、轉賬交易詳情截圖、中介王某的招商銀行戶口交易明細各1份作為證據(jù),其中:1.微信聊天記錄載明:王某收到唐X龍退的25萬元房款,因呂x鳳同意王某代收,王某收到后與呂x鳳聯(lián)系,呂x鳳不同意接受退款25萬元,要求全退,后王某認了6萬元的損失退了31萬元給呂x鳳,且通過銀行轉賬給付,后呂x鳳確認收到。2.轉賬交易明細及王某的招商銀行戶口交易明細載明:2017年6月1日15時20分,王某向呂x鳳名下招商銀行尾號為7319的銀行卡轉賬匯款31萬元,交易備注為代退唐X龍首付款。針對以上證據(jù),呂x鳳當庭質證認為,王某在未經(jīng)呂x鳳授權的情況下收到唐X龍退還的房款并侵占了該款項,因擔心被追究侵占或詐騙的刑事責任,故王某在與唐x的微信聊天中作出了虛假陳述,因此不認可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對王某招商銀行戶口交易明細的真實性予以認可,王某確實曾于2017年6月1日轉賬匯款給呂x鳳31萬元,但該31萬元系償還呂x鳳男友展勤超的借款,而非代退唐X龍的首付款,該交易明細中也載明王某于2017年6月1日12時31分、15時18分收到展勤超的兩筆匯款合計31萬元,因展勤超從事小額貸款業(yè)務,王某向展勤超借款31萬元,利息約定較高,展勤超向王某交付借款后,王某又表示暫時不需要使用該款項,為了避免負擔高利息,即于當日按展勤超的指令,將該筆借款還給了呂x鳳。對轉賬交易詳情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因為代退唐X龍首付款的交易備注是事后人為添加修改的,從王某招商銀行戶口交易明細中該筆轉賬交易沒有備注可以印證該證據(jù)系虛假的。呂x鳳另提交展勤超的平安銀行個人賬戶匯總信息清單1份作為證據(jù),該清單與王某的戶口交易明細相吻合,印證了展勤超曾向王某匯款31萬元的事實。唐X龍、唐x當庭質證,對展勤超個人賬戶匯總信息清單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該證據(jù)與本案并無關聯(lián),即便王某曾向展勤超借款,那么應向出借人展勤超歸還借款,而不是呂x鳳;且收到借款當天就歸還,也與常理不符;加之第一次庭審結束后,王某與唐x的微信中陳述展勤超抓住其把柄,要求其向法庭陳述收到退房款后未將款項給付呂x鳳,并要求其拒絕配合提供轉賬記錄,可以認定呂x鳳故意將已收到的王某代退的房款31萬元定性為償還的借款,實際原因是展勤超從王某處追回借款的訴訟風險較高,所以在已收到退款的情況下故意提起本次訴訟。一審庭審后,一審法院就雙方爭議的31萬元的性質問題,向中介方王某進行調查。王某陳述:其與呂x鳳早在案涉房屋買賣交易前就已相識多年,呂x鳳從事的是個人貸款業(yè)務,而其經(jīng)營中介,時常需要呂x鳳幫忙融資借款,所以雙方之間互有多筆經(jīng)濟往來。案涉房屋買賣不成后,其代呂x鳳找唐X龍溝通退首付款事宜,因唐X龍不肯將首付款31萬元全部退還給呂x鳳,其在中間多次協(xié)調,最終唐X龍同意退25萬元,但要求呂x鳳來取款并出具收條,后呂x鳳委托其代收房款,并認為其曾承諾保證辦理房屋過戶事宜,現(xiàn)房屋不能過戶致使呂x鳳不能貸款支付房款,合同解除的責任在中介方,故要求其將31萬元首付款全部退還,考慮到其作為中介方對合同解除負有責任,且與呂x鳳之間長期存在經(jīng)濟往來,故將唐X龍退還的25萬元連同其添加的6萬元,合計31萬元全部退還給呂x鳳。2017年6月1日,展勤超通過轉賬匯款給其31萬元,該款項系其向展勤超的借款,其一直在陸續(xù)支付借款的利息,因為利息較高,至今已支付了10余萬元,該筆借款目前仍未償還,其與展勤超之間的借款、還款都是給付本人,且呂x鳳購房時與展勤超并未登記結婚,展勤超也不可能要求其將借款償還給呂x鳳。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均確認案涉合同已實際解除,但對合同解除后的房款返還問題雙方產(chǎn)生爭議,呂x鳳主張?zhí)芚龍、唐x應返還全部房款31萬元;唐X龍、唐x則辯稱呂x鳳未依約支付房款致使合同解除,呂x鳳應承擔違約責任,依照合同約定違約金為雙倍定金42萬元,考慮到唐X龍、唐x的實際租金損失,僅同意返還呂x鳳25萬元,因呂x鳳委托中介方王某協(xié)商返還房款事宜,故唐X龍、唐x已將該25萬元交付王某,唐X龍、唐x提交的銀行轉賬記錄及其與王某的微信記錄證實了唐X龍、唐x的上述辯解意見。王某在收到唐X龍、唐x返還呂x鳳的25萬元房款后,于次日向呂x鳳轉賬匯款31萬元,針對該款項,唐X龍、唐x主張其中的25萬元系王某代唐X龍所退房款,另6萬元系王某就其應對案涉合同解除承擔部分責任而自愿對呂x鳳進行的補償;而呂x鳳則主張該款項為王某償還呂x鳳男友展勤超的借款,并提交展勤超的銀行賬戶明細作為證據(jù),證明王某向呂x鳳轉賬當日曾收到展勤超的匯款31萬元,但該證據(jù)僅能證明王某與展勤超之間存在經(jīng)濟往來,且在銀行賬戶明細中對王某轉賬給呂x鳳的31萬元并未注明款項用途,故呂x鳳以此主張未收到王某代退的房款,依據(jù)不足。結合一審法院向王某的調查中,其自認該筆向呂x鳳的轉賬31萬元系代唐X龍退還的房款,其作為付款人有權對所付款項的用途進行說明,而呂x鳳作為款項的接收人,如認為該款項的性質并非代退房款,應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因呂x鳳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訴稱的事實和理由,故在王某已代唐X龍、唐x返還呂x鳳房款的情況下,呂x鳳再主張?zhí)芚龍、唐x返還房款31萬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呂x鳳提出案涉合同約定中介方不能代收房款,故唐X龍、唐x將房款交付王某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的約定,一審法院認為,案涉合同中雖然對款項的交付進行了約定,但并非不可變更,且王某收到唐X龍、唐x的退款后已將款項交付給呂x鳳,故呂x鳳據(jù)此認為王某給付呂x鳳的31萬元不是代退房款,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呂x鳳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5950元減半收取2975元,由呂x鳳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關于呂x鳳收取31萬元如何認定的問題。本院認為本案所涉系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雙方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上訴人呂x鳳要求被上訴人唐X龍、唐x返還房款31萬元,已由中介經(jīng)辦人員王x于2017年6月1日通過轉賬匯款方式給了呂x鳳,王x亦自認該筆匯款系代唐X龍、唐x退還給呂x鳳的首付房款,故呂x鳳收到的31萬元,應視為唐X龍、唐x返還的房款。呂x鳳主張該款項系王x償還其男友展勤超的借款,并未獲得王x認可,亦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故呂x鳳再主張被上訴人返還房款31萬元,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對此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王x與展勤超的借款糾紛,不屬于本案處理范疇,本案不予理涉。
關于一審程序是否違法問題,本院認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南京市江寧區(qū)標鑫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服務中心并非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一審未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已向雙方當事人進行釋明,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主張程序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呂x鳳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950元,由呂x鳳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