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王某與甲市某裝飾裝修公司工傷待遇糾紛一案的簡析
一、案件概況
王某系甲市某裝飾裝修公司的員工,2019年8月2日入職該公司,負責室外裝修工作。2020年1月28日,甲市某裝飾裝修公司放假的前一天晚上,全公司的人都在搞清潔衛(wèi)生,王某家里的小孩生病了,在發(fā)燒,很著急,甲市某裝飾裝修公司正常下班時間是9點鐘,王某和同事說了一下,提前下班回去帶小孩去醫(yī)院看病,8點20分左右,王某駕駛兩輪摩托車匆忙回家,沒有帶頭盔,因為夜色已晚,視線不好,王某經(jīng)過一個路口時,一輛停在路邊的小轎車突然開車門,王某的摩托車被彈開,王某被拋出3米遠,頭部受到了重創(chuàng),此時已是晚上8點41分,大約10分鐘后交警和救護車都趕到了現(xiàn)場,交警認定王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醫(yī)護人員將王某送至甲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搶救,但因王某傷勢過重,搶救無效,9點50分,醫(yī)院宣告王某死亡。王某家屬得知后,遂向甲市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但甲市社會保障部門以“王某提前下班,不屬于合理的上下班時間”為由,向王某家屬作出了《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王某家屬不服,遂向甲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甲市第一人民法院,認為王某構成工傷,遂判決甲市社會保障部門重新進行工傷認定。后甲市社會保障部門,重新進行工傷認定,認定王某構成工傷,甲市某裝飾裝修公司不服,向甲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甲市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
二、法院裁決
駁回甲市某裝飾裝修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甲市某裝飾裝修公司不服本判決,可以自收到本判決之日起15日內,上訴至甲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法律分析
本案最大的爭議是王某“提前下班”途中的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而受傷(死亡),是否符合工傷(工亡)的認定條件。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據(jù)此,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包括三大要素:
(1) 致害事故屬各類法定的交通事故;
(2) 交通事故發(fā)生在勞動者上下班途中;
(3) 勞動者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承擔非主要責任。
就本案的情形來說,是符合第(1)和第(3)種情形的,但是是否符合第(2)情形,這個就爭議很大了。甲市社會保障部門在第一次工傷認定時,就認為,王某提前下班,違反了公司的規(guī)章管理制度,視為早退,不屬于合理的下班時間,因此王某提前下班因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傷死亡,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但是筆者認為,事發(fā)當天,甲市某裝修公司已經(jīng)沒有實質的工作,主要是打掃衛(wèi)生,即便王某提前下班,也不會給甲市某裝飾裝修公司帶來實質的損失,何況,王某的小孩生病提前40分鐘回家也是人之常情,王某提前下班違反公司制度和王某在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中受傷死亡是否符合工傷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因為違反公司制度,而直接否定王某死亡不構成工傷,王某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可以對王某進行處罰,這是屬于勞動法律關系的范疇,而王某在提前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重傷死亡,其是否構成工傷,實際上是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框架下的一個課題,即行政確認法律關系的范疇。甲市第一人民法院也持筆者相同的觀點,認為王某提前40分鐘下班回家,仍然屬于一個合理的下班的時間和路線,王某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因此,甲市第一人民法院撤銷了甲市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責令甲市社會保障部門重新進行工傷認定。甲市社會保障部門重新進行工傷認定后,采納了法院的意見,認定王某構成工傷,但是,甲市某裝飾裝修公司不服,向甲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后被甲市第一人民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甲市某裝修公司不服,又向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被甲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
就本案而言,甲市社會保障部門第一次的認定,不一定說絕對是錯的,規(guī)則也是需要遵守的,只是法律不只是冷冰冰的文字,法理之外還有情理,從本案的判決來說,兩級法院都是從立法本意,保障勞動者的權益角度出來,從對法條的解釋來看,也是做了一個擴大解釋,擴大了合理下班的時間范圍,雖稍有違背規(guī)則,但是體現(xiàn)了保護弱者的一個大的原則,大方向是對的,但是筆者始終相信,法律不僅代表了社會規(guī)則,也能釋放社會溫暖,個案的平衡,有時或許是法治社會進步過程中的一個導引吧。
四、律師建議
就本案而言,我建議勞動者還是要遵守公司的一個規(guī)章制度,如果有急事,要提前向公司主管部門請假,避免因違規(guī),而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法律風險。但是,我們也不能因為本案勞動者提前下班認定為工傷,而盲目擴大工傷認定范圍,甚至有部分勞動者故意受傷或者職工請假在家突發(fā)疾病死亡,這種情形都認定工傷的話,那么無疑加重了企業(yè)和國家的負擔,也為一些心術不正的人留下法律的空子,因此,筆者認為,法律最終還是做到定紛止爭,保持社會各方面利益的一個平衡,工傷認定還是控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比較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