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浩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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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民間借貸糾紛
作者:高浩嚴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0-11-25 瀏覽量:0
遼陽市白塔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遼1002民初2237號
原告:袁xx,男,漢族,1988年1月22日出生,住遼陽市白塔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浩嚴,遼寧澤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蘭xx,男,漢族,1968年4月7日出生,住遼寧省遼陽市白塔區(qū)。
原告袁xx為與被告蘭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羅某獨任審理,于2020年8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袁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浩嚴、被告蘭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袁xx訴稱:一、判令被告償還欠款2300000.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2018年底被告找到原告,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300000.00元,無利息,借款期限為1年,2020年3月19日前還清。原告基于與被告關系較好,便向父母、岳父母及妻弟湊錢連同自己的錢款,如約以四筆現(xiàn)金(50萬元+30萬元+80萬元+70萬元)方式陸續(xù)交付于被告,共計2300000.00元。被告收到該筆借款后于2019年3月18日亦出具了借條。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還款,而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還款,且至今仍未清償。
被告蘭xx辯稱:借款事實及金額屬實,同意給付,借款用于投資理石礦,理石礦因政府修公路被占用,但是現(xiàn)在政府還沒有給予賠償。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底被告蘭xx向原告袁xx借款共計2300000.00元。2019年3月18日,被告蘭xx給原告袁xx出具借條,借條載明:今蘭xx向袁xx借人民幣貳佰叁拾萬元整,約定在2020年3月19日前還清。
上述事實,有身份證、借條以及當事人陳述筆錄在卷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jīng)開庭舉證、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被告蘭xx未按借條約定時間還款,應承擔還款的義務,原告袁xx主張被告蘭xx償還欠款,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蘭xx給付原告袁xx欠款2300000.00元。
上述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200.00元,已減半收取12600.00元,由被告蘭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羅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某某
書記員吳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