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廷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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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張xx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建議撤銷案件法律意見書
作者:付廷斌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2-10-14 瀏覽量:0
關于張xx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建議撤銷案件法律意見書
尊敬的警官:
依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安徽王良其律師事務所接受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嫌疑人張xx本人的委托,指派付廷斌、時可敬律師(以下簡稱“辯護人”)作為其辯護人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接受委托后,辯護人依法會見了張xx,較為全面地了解并研判了本案案情,對本案的來龍去脈有了全面的掌握。
辯護人認為,張xx自始至終作為一個受騙者,根本不可能知道為其“辦理貸款”的貸款公司系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其根本亦不可能具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的故意。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或者推定張xx具有“明知”的故意,張xx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應當對張xx作撤銷案件處理。辯護人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提出如下法律意見。
一、張xx系被欺騙、被利用而提供銀行賬戶,其主觀上不可能知道為其“辦理貸款”的貸款公司提供的所謂“技術渠道”系為網絡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
根據辯護人會見張xx時了解到的情況以及張xx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據,張xx因生意周轉有壓力,于是聯(lián)絡貸款公司幫其辦理貸款。因辦理貸款需要近期銀行流水證明符合貸款資格,而張xx本人的近期流水不夠,于是該“貸款公司”稱可以為張xx提供渠道辦理流水過賬,并承諾該技術渠道作出的流水完全真實且渠道合法。作為回報,張xx需在貸款辦理成功后需向其支付“五個點位”的辦理費用。
本案不可回避的一個基本事實是:張xx之所以提供自己的銀行賬戶,是因為貸款公司承諾可以提供合法渠道制作真實流水用以提交貸款審核。在張xx委托“貸款公司”辦理貸款申請的整個過程中,張xx都是在該“貸款公司”的欺騙下行為,對于如何辦理、何處辦理、需要何手續(xù)辦理均系該“貸款公司”安排操作。
因此,張xx系基于上游“貸款公司”的虛假承諾以及事實欺騙而陷入了錯誤認識,從而被利用交付了自己的銀行賬戶。張xx自始至終都處于一種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上游網絡犯罪存在的狀態(tài)。根據刑法理論,本案屬于“利用不知情者”的間接正犯的情形,張xx作為被騙者、被利用者,因為從根本上對上游犯罪不知情,缺乏故意要件,因而不構成犯罪。
二、指控張xx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不能成立,張xx不僅沒有任何獲利,反而向“貸款公司”支付了包含路費在內的辦理貸款費用,張xx在本案中完全是一個被害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八條的規(guī)定,認定幫信罪中的 “明知”故意,應當根據行為人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等的次數(shù)、張數(shù)、個數(shù),并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交易對象、與實施信息網絡犯罪的行為人的關系、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的時間和方式、獲利情況以及行為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予以綜合認定。
本案中,張xx與實施信息網絡犯罪的上游人員并不認識,張xx聯(lián)系辦理貸款業(yè)務的“貸款公司”人員也系張xx在網絡上認識。因此張xx不可能基于既往經歷或者基于共同關系實施幫助行為,本案中,指控張xx構成幫信罪僅有可能是基于張xx從中可能獲利的假設。然而顯而易見的是,張xx在本案中不僅沒有任何獲利(如上文所述,張xx并非基于出租、出售的獲利目的交付銀行賬戶,其是基于被欺騙的事實而交付銀行卡),其作為受騙人反而受有損失(張xx同“貸款公司”人員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能夠反映出張xx不僅需要向“貸款公司”支付“五個點位”的辦理費用,期間的路費等辦理貸款的必要費用也需張xx支付)。因而指控張xx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邏輯上根本不可能成立。
既不是因為同上游人員相識、也不是為出租、出售銀行賬戶獲得收益,能夠使得張xx將銀行賬戶交付給“貸款公司”提供的“技術渠道”人員的可能性只有一種——張xx是被欺騙交付了銀行賬戶。結合微信聊天記錄反映出的張xx的認知能力,張xx對于貸款辦理、銀行流水走賬等并不熟系?;陔p方巨大的信息差,“貸款公司”人員欺騙張xx能夠成功“進件”(指成功辦理貸款),在張xx確實見到如何“流水對沖”而萌生退意時,該“貸款公司”人員卻稱“為資金安全”“測試安全風險”從而繼續(xù)欺騙張xx交付其銀行賬戶。在張xx已經被欺騙陷入認識錯誤的狀態(tài)下,即使流水制作過程有些異常,張xx也不可能認識到該行為系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況且,微信聊天記錄也反映出張xx僅能認識到自己的銀行賬戶系被用于他人還款繼而進行理財。因此,無論客觀上張xx的銀行賬戶是否被用作網絡犯罪的支付結算賬戶,無論客觀上法益是否確受侵害,張xx因欠缺“明知”的故意這一核心構成要件,無論如何,指控張xx構成幫信罪都是淡薄且荒謬的。
因此,綜合以上,張xx根本不可能是幫信罪的犯罪嫌疑人,其在本案中作為一個被騙走銀行賬戶從而被利用的被害人,被公安機關錯誤地立案、錯誤地執(zhí)行了刑事拘傳措施、錯誤地提起了指控。誠然,網絡犯罪作為近年來成上升趨勢的一類犯罪,值得嚴格適用法律予以打擊;誠然,被害人因有財產損失其利益應當?shù)玫窖a償;誠然,幫信犯罪作為下游幫助類犯罪,加大了電信詐騙等網絡犯罪的查處難度,從而應當被嚴厲查處。但這均不代表可以盲目擴大打擊范圍從而錯誤地指控根本沒有犯罪故意反而應當是被害人的人構成幫信罪。辯護人認為,張xx不構成犯罪,本案實應全面查清事實,對張xx作出撤銷案件處理。
以上意見,敬請貴院采納。謝謝!
此致
Xx縣公安局
辯護人:付律師、時律師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