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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占1600萬,經辯護獲判輕刑
作者:朱偉光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3-09-25 瀏覽量:0
檢察院指控,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吳某某在擔任山東某公司焦管班長期間,與公司保衛(wèi)部班長李某1等人密謀,利用職務便利,多次竊取該公司焦炭用車輛運出,并銷售至青州市某公司,數額共計16201100元。
辯護人經閱卷及會見吳某某得知,吳某某并沒有參與事前密謀,在整個過程中其沒有與其他參與人主動聯(lián)絡,僅是消極履行個人職責,放任同案人員竊取公司焦炭,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吳某某僅參與部分犯罪,公訴機關指控其參與的犯罪數額及分贓數額均缺乏依據;吳某某家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退繳部分贓款?;谏鲜鍪聦?,辯護人提出吳某某系從犯、積極退贓、認罪認罰等辯護觀點,最終法院采納辯護人觀點,判決吳某某犯職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八萬元。對此結果,吳某某及其家人非常滿意。
該案判決書案號為(2021)魯1625刑初3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