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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量刑建議十年上,經(jīng)辯護獲刑10個月
作者:朱偉光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3-09-21 瀏覽量:0
山東濱州的許某某被檢察院指控合同詐騙5筆,數(shù)額120余萬元,檢察院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經(jīng)過朱律師辯護,最終法院判處許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檢察院指控:2021年4月16日至5月5日,許某某在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采用“借新債還舊債”方式循環(huán)騙取他人資金、貨物,先后騙取吳某某等5人資金、貨物,價款共計129. 04219萬元。后將上述貨款部分用于清償前期業(yè)務欠款,部分用于償還個人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害人通過微信、電話等方式要求許某某發(fā)貨或退款,許某某以各種理由搪塞拒不發(fā)貨、退款,并于2021年5月11日失聯(lián)。至案發(fā)共給5名被害人造成損失129. 04219萬元。
在閱卷及會見許某某后,辯護人經(jīng)深入分析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五筆犯罪中前四筆證據(jù)嚴重不足,故在法庭上辯護人提出了該四筆指控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指控犯罪不應成立的辯護意見。理由為:第一,許某某自2018年開始在興福市場從事鍍鋅等貨物買賣,其前期與多家公司簽訂購買鍍鋅卷合同,后由于鍍鋅價格不斷上漲導致許某某在履行上述公司合同過程中存在虧損;第二,許某某賒欠被害人貨物交付給多家公司是履行之前雙方簽訂的合同,不應認定為非法占有;第三,在2021年4月16日至5月5日期間,許某某曾支付給各被害人多筆款項,甚至支付部分被害人的款項數(shù)額高出案涉貨款數(shù)額,因此許某某是否欠款及欠款數(shù)額問題,事實不清;第四,許某某向被害人支付款項的行為表明,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五,在多家公司付款后許某某均用于前期業(yè)務回款,在案證據(jù)無法證實其存在私人揮霍等不合理處置回款的情形。
法院最終采納了朱律師的辯護意見,判決前四筆指控不能成立,僅根據(jù)許某某第五筆犯罪事實判處許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五千元。
該案案號為:(2022)魯1625刑初2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