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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上訴成功發(fā)回重審,重審成功改判緩刑
作者:吳洪軒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4-02-23 瀏覽量:0
刑案上訴成功發(fā)回重審,重審成功改判緩刑
【原一審判決】
四川省A縣人民法院審理四川省A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B某、C某、D某、E某、F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O二x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22)川152x 刑初 97 號刑事判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被告人B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四萬元;判處C某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撤銷前罪搶劫罪的緩刑,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五千元;判處被告人E某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二千元;判處被告人D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判處被告人F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B某的違法所得四萬三千元、C某的五千元、D某的五千三百元 (已繳四千七百元 )、F某的一千五百元、E某的一千三百元 (已繳),子以迫繳,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機關(guān)A縣公安局依法處理.
【二審法院判決】
原審被告人D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和提訊上訴人D某,聽取其辯護(hù)人的意見,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本院認(rèn)為,原判認(rèn)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撤銷四川省A縣人民法院 (2022)川152x 刑初 97號刑事判決;
發(fā)回四川省A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2023) 川15刑終90號
【重審判決】
判處被告人D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
(2024)川152X刑初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