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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擔保成功免責
作者:吳洪軒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0-03-15 瀏覽量:0
申某訴易某、王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關(guān)鍵詞 民事/民間借貸/擔保責任/免除
裁判要點
將前期利息納入后期本金計算得出之和,明顯超出被告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按照2%的月利率計算利息所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根據(jù)借款憑證的內(nèi)容,在到期不能償還借款的情況下,保證人才對借款人的借款承擔責任是一般保證擔。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后六個月,未在該期間向債務人提起訴訟,作為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依法免除。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31日,被告易某向原告申某借款60000元,約定月利率為4%,按季度付息,借款期限為1年,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該筆借款到期后被告易某未能按約定履行義務,于是原、被告雙方將之前的借款本金以及利息作為本金一并予以計算,2015年12月1日,易某重新向申某出具借款憑據(jù)一張,約定:借到申某現(xiàn)金98000元,月利率以2%計算,借款期限為1年6個月,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被告王某作為保證人在該借款憑證上簽名確認。對于保證責任的承擔,借款憑證約定:到期后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所有借款款項及費用由擔保人全權(quán)負責全額償還和承擔全部責任。
裁判結(jié)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quán)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quán)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jié)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quán)憑證,如果前期利息沒有超出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quán)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易某與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申某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14年7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2%計算利息,利隨本清;
二、駁回原告申某對被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法律應予保護。被告易某向原告申某借款的事實存在,雙方形成民間借貸關(guān)系。被告在約定的還款期間屆滿前未向原告履行還款義務,其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利息問題:本案中,被告易某兩度向原告出具借款憑證,其原因在于2014年7月31日借款后,未能按照約定的期間屆滿前償還債務,繼而在2015年12月1日經(jīng)雙方結(jié)算后,被告易某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款憑證,將此前按照月利率4%計算的利息一并納入本金予以計算,即以98000元作為本金,約定之后的利息按照2%月利率計算。將利息納入本金計算并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但前期利率不能超過年利率24%(月利率2%),原告與被告約定的4%的月利率明顯超出法律規(guī)定,其超出的部分無效,應當以月利率2%計算前期利息后納入后期本金計算,也即:60000元+60000元×2%/月×17個月=80400元,再以80400元作為本金,自2015年12月1日計算至2018年7月1日,利息共計49848元,本息共計130248元;而按照60000元本金,自2014年7月31日起以月利率2%計算,至2018年7月1日,利息共計56400元,本息共計116400元??梢娫鎸⑶捌诶⒓{入后期本金計算得出之和,明顯超出被告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因此,原告請求以后期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2%的月利率計算利息所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將以之前的借款本金60000元為基數(shù),以月利率2%計算利息。
二、關(guān)于被告王某的保證責任問題:1.本案中,被告王某在被告易某借款后兩度作為易某借款的保證人在借款憑證上簽字確認其保證人的身份,根據(jù)借款憑證的內(nèi)容,在易某到期不能償還借款的情況下,被告王某才對易某的借款承擔責任,根據(jù)這個內(nèi)容,被告王某向原告提供的是一般保證擔保。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在主合同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quán)人可以拒絕履行保證責任;2.借款憑證上未約定保證期間,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后六個月(2017年5月3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原告并未在該期間向債務人提起訴訟,因此,作為保證人的被告王某依法免除保證責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擔償還債務責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結(jié)語
民間借貸轉(zhuǎn)借條情況時有發(fā)生,在轉(zhuǎn)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本金和利息的計算系數(shù),一旦超出法律規(guī)定部分,很有可能會得不到法律支持。在要求擔保人簽字時,一定要約定清楚擔保類型和時間,債權(quán)臨近到期時還要特別注意保證期間問題,一旦錯過保證期間,擔保人保證責任即依法免除。
裁判文書號:(2018)川1528民初14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