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衛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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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系無互助扶養義務
作者:徐衛東律師 發布時間:2011-09-27 瀏覽量:0
一、基本案情:
王某與李某于2002年舉行了結婚儀式,沒領結婚證。后王某患了嚴重的肝病,李某支付1萬元醫藥費后不再支付任何費用。
王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履行扶養義務,給付必要的醫療費用。
二、判決評析
本案王某與李某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根據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自1994年2月1日起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因此王某與李某屬于同居關系,不構成夫妻關系,不具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王某要求李某履行扶養義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的王某尚未治愈,解除同居關系后,李某應當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