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農村房屋賣給外村人合同無效案
作者:徐衛東律師 發布時間:2011-09-21 瀏覽量:0
雷某于2004年10月將北關村56號房屋賣給外村人葛某,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歸葛某所有,雙方永不反悔”,合同簽訂后雷某將房屋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交給了葛某。村委會也為此事出具了證明,證明雷某將房屋一處賣給葛某,價格為12萬元。2010年雷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其與葛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特定身份關系相聯系,不允許買賣。雷某與葛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涉及到宅基地的使用權問題,雷某將房屋處分給葛某的同時也將宅基地處分給了葛某,且葛某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雙方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損害了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因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
葛某不服一審判決,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經過村委會確認,合法有效。而且葛某雖然不是雷某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葛某也是農村居民,我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并未禁止農村居民在別的農村購買房屋所有權。所以原審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法規無依據。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為無效合同。雷某將建在集體土地上的宅院出售給非本集體組織人員,違反了土地管理法中關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轉讓土地的規定,葛某不是北關村村民,在該村依法不得享有宅基地使用權。雷某起訴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于法有據。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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