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衛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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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不得以顯失公平為由主張撤銷
作者:徐衛東律師 發布時間:2017-01-05 瀏覽量:0
離婚協議不得以顯失公平為由主張撤銷
摘要:
一方為達到離婚目的放棄夫妻共同財產,協議離婚后又反悔的,離婚協議法院是否會支持。
案情:
趙x與韓x是相濡以沫三十年的夫妻,趙x在外地工作期間認識了多位異性,并和其中一位保持密切聯系。趙x認為自己文化高、能力強,離婚后可以再創事業,于是向妻子韓x提出只要能夠協議離婚,自己愿意放棄千萬家產。
為了達到盡快離婚的目的,趙x主動提出在協議離婚前先申請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轉移登記到韓x名下。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的前夕趙x生病入院,韓x以為可以借此機會挽回婚姻,但趙x堅持離婚。雙方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并簽署了離婚協議,協議約定夫妻共有的房產及存款歸趙x所有。
協議離婚后不久,趙x病情加重,沒有能力獲取滿意的收入。趙x后悔當初凈身出戶,以簽訂離婚協議時受欺詐為由,一紙訴狀將韓x告到法院,訴請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院駁回了趙x的訴訟請求,趙x又以趁人之危和顯失公平提起上訴。
徐律師意見:
趙x為達到與韓x離婚目的,協議離婚時自愿放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目的達成后,以欺詐為由反悔。趙x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受到欺詐,要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趙x在簽訂離婚協議之前已向國土資源局提出變更房屋產權登記為韓x的申請,其后又在離婚協議中明確了該項事實,說明趙x是經過慎重考慮,意識是自由的,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不存在趁人之危的情形。
趙x提出離婚協議的內容顯失公平,《合同法》中將顯失公平作為撤銷合同的法定條件,并不當然適用有關身份關系的離婚案件?;橐鲫P系的解除涉及身份關系,不能拋開身份只看財產分割是否公平。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趙x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行為,判決駁回趙x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認為:一審中趙x以“欺詐”為由未能舉證,二審又提出“趁人之?!?,按照認識規律,已經發生的事實是固定的,趙x前后陳述不一致,其所述內容真實性存疑。趙x與韓x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除了對于財產的分割外更是雙方對于婚姻關系的一種解除,涉及到身份關系。而涉及解除身份關系的財產安排是否公平合理,需要與身份關系的解除結合起來綜合考量,并不能僅憑分得財產的多少來認定是否屬于顯失公平。二審判決駁回趙x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