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衛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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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在分家析產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徐衛東律師 發布時間:2014-04-24 瀏覽量:0
離婚協議在分家析產中的重要作用
【基本案情】:
女方李某與男方王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在1995年10月26日登記結婚,1996年6月11日生育一女王小某。1999年L村委會以李某的名義批了一塊宅基地,夫妻二人在宅基地上建造住房多間。2010年李某與王某離婚,王小某隨父親王某共同生活;李某與王某離婚后與黃某再婚,并于2011年6月28日生育一子黃小某。
2010年8月17日,李某與王某離婚時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C區某院內的西廂房及院落外的四間臨時住房歸女方居住使用,所有北房歸女兒王小某所有,其他房產歸男方所有。這樣王小某和父親王某就分到了整個家庭房產的絕大部分。
2011年12月15日,李某與北京B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搬遷補償協議》,協議約定拆遷房屋坐落在C區某院,宅基地戶口簿上家庭成員有李某、王某、王小某、黃小某。宅基地拆遷補償價共計137.4928萬元。同日,李某與北京B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搬遷補助協議》,得到拆遷補助款共計23.6480萬元。
之后,李某簽訂了《定向安置房認購書》,認購四套樓房,房屋總面積280平方米,扣除購房款為56萬元。在簽訂這三份協議后,李某于2012年3月1日領取了扣除購房款后的拆遷款共計105.1408萬元。
王某和王小某曾多次向李某索要他們的份額,李某拒不返還。
徐律師作為原告王小某和其父親王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以分家析產為案由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女方李某將她領取的拆遷款,按照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房產比例所折合的拆遷補償款,按照該比例返還給王某和王小某。
【對方辯稱】:
該宅基地是批給李某個人的,王某是外地人,批宅基地的時候二人雖然已經結婚,但是他的戶口當時并沒有遷來,宅基地與他無關。
因為拆遷協議中的拆遷利益只給宅基地的合法使用人,王某不是該塊宅基地的合法使用人,故拆遷利益與他無關;相關的拆遷權益是李某一人的,應歸個人所有。
【徐律師觀點】:
本案中,王某與李某于2010年8月17日協議離婚時,雙方通過離婚協議書的方式對于房產的分割已有約定。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王某、王小某與李某根據該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對C區某院形成按份共有關系,宅基地及房屋拆遷款亦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房產分割比例按份共有;而不是李某所稱的宅基地是誰的那么其上的房產補償利益就應當是她的,否定了具有分家析產內容的離婚協議書的合法性。因為,李某已經領取了全部拆遷款,故李某應當按照離婚協議約定的房產分割比例,將拆遷補償款中屬于王某、王小某的部分返還給他們。
【法院判決】:
法院在認真審理后,做成了支持徐律師觀點的判決,使得這一歷時兩年多的案件得以解決。
判決結果:
1、李某于本判決十日內給予原告王某拆遷款三十四萬五千六百四十七元五角。
2、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王小某拆遷款三十四萬五千六百四十七元五角。
以上二原告依據離婚協議中,房產分割比例的約定,得到了拆遷補償款中絕大部分的份額占總補償款的比例是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