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衛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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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錯方離婚后也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作者:徐衛東律師 發布時間:2013-01-08 瀏覽量:0
【基本案情】:
王燕與李興原系夫妻關系。雙方因為感情破裂,于2012年7月在民政部門協議登記離婚?!峨x婚協議書》約定:1、雙方自愿離婚。2、兒子李軍已經成人,不存在撫養問題。3、共有樓房一處、家中家具、電器、物品全歸女方所有。男方名下現有股票歸男方所有。共有平房一處拆遷費用男女雙方與兒子平均分配。收藏書畫作品二人雙方平均分配。4、雙方無債務問題。
離婚后,王燕于2012年9月向法院提起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稱李興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另外一女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這種行為給自己造成了巨大的傷害,無法正常生活。請求法院判令李興賠償精神撫慰金20萬元。
被告李興稱王燕起訴情況與事實不符。 對于自己在外面有另外一個女人的事實,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王燕就看過相關的錄像、照片等材料已經知道。并且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因為自己存在過錯在對財產分割上做出了很大的讓步。因此,雙方就過錯賠償問題已協商解決,不存在再次賠償的問題。
審理中王燕否認與李興在離婚協議書就過錯賠償事宜達成協議。李興對此未能提出其他的證據證明。
【徐律師觀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說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根據此上述規定,李興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行為對于婚姻關系的解除存在過錯,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王燕要求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應給予支持,但是其要求的精神撫慰金20萬元,數額過高,應當酌情判處相應的數額。
【法院判決】: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根據離婚協議書王燕沒有明確要放棄過錯損害賠償的意思表示,同時無法確認雙方已就過錯損害賠償問題達成協議。因此離婚后,王燕有權向李興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同時采納徐律師的觀點,認為王燕要求精神撫慰金20萬元過高。判決李興一次性賠償王燕精神損害賠償3萬元。駁回王燕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