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衛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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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欠條起訴償還借款應證實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
作者:徐衛東律師 發布時間:2012-12-25 瀏覽量:0
【基本案情】:
原告張*與被告李*曾系夫妻關系,于2010年協議離婚。2011年9月2日李*為達到與張*復婚的目的,為表示誠意,給張*寫下借款30萬元的欠條。但事后雙方并沒有復婚。2012年8月張*持欠條向法院起訴,稱李*曾向其借款30萬元,并與2010年6月24日寫下借款欠條,要求李*償還借款 30萬元。
被告李*稱自己曾向張*寫過欠條,但自己是想與張*復婚為表示誠意才寫的,并沒有真正的向張*借錢,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
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原告張*提出欠款的證據僅有欠條一張,沒有其他的證據相佐證。
【徐律師觀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借款事實的是否存在,以下三點理由可以說明原告張*主張被告李*曾向他借款的事實并不存在。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也就是我國現行民事訴訟中的舉證原則,簡稱為“誰主張,誰舉證”。同時依據《關于民事訴訟法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本案中原告張*對自己向李*良借款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包括提供可以證明借款的來源、借款的用途及借款的目的等相關事實的證據。但是本案原告張*并未對借款事實存在的真實性作出合理的解釋和說明。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 因此,不應該支持原告張*的訴訟請求。
【法院裁判】:
法院經過兩次開庭審理認為,原告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借款的來源、借款的流轉及借款的動機等相關事實,同時也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釋與說明,因此,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雙方之間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因此,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