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衛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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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產繼承應遵循“房地一體”的原則
作者:徐衛東律師 發布時間:2012-12-25 瀏覽量:0
【基本案情】:
原告李*霞與被告(哥哥李*泉、弟弟李*江)系姐弟關系。父親李*1982年2月17日在北京市海淀區某村東街建房6間。1998年2月26日父親李*去世。母親張*與兩個兄弟多次簽訂房屋歸屬協議。原告李*霞表示只要李*江、李*泉對母親盡贍養義務,自己對他們對于家產的分配沒有意見。2007年5月30日母親張*與兄弟二人簽訂協議約定:中塢597號院北屋6間的東邊2間歸李*泉、西邊4間歸張*與李*江所有。2011年3月20日開始拆遷過程中母親張*表示將屬于自己的一間房屋歸哥哥李*泉所有,其他地上物歸弟弟李*江所有。2011年7月10日李*江與李*泉二人分別基于自己獲得的房屋與北京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置換補償安置協議書》獲得拆遷補償安置利益。對此李*霞表示異議認為侵犯了自己對宅基地的繼承權,訴至法院。
【原告訴稱】:
1998年和2011年父母相繼去世后對于遺產并未分割。原屬于父母的宅基地雖然不是遺產,但經騰退安置轉換為財產權后,則屬于遺產,自己應有繼承的權利,兄弟二人私自與他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侵犯了自己的遺產繼承權利。因此,主張1.要求分得某村597號和556號取得的騰退補償安置利益中屬于宅基地1:1置換的安置房屋面積的1/3。2.主張由弟弟李*江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
李*泉稱:對于某村556號是自己從劉某手中購買,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不屬于父母所有,不能進行分割。對于某村597號房曾簽訂兩次分家協議,對此原告李*霞知悉并且曾表示同意。故母親張*生前已經將遺產分割給自己和李*江所有。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李*江稱:597號房屋的拆遷利益與原告無關。2007年5月30日自己分得了597號房屋北房6間中的4間,并在2007年9月28日進行了翻建。對于此分家協議和翻建情況原告李*霞表示認可并有字據作為證明。因此,自己基于拆遷協議獲得的補償安置利益,屬于個人的財產。對于556號房屋,如果是遺產同意進行分割。但是自己獲得的拆遷利益屬于自己所有,不存在遺產成分。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徐律師觀點】:
1、根據《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本案中母親張*生前對房屋的歸屬問題進行了分配,故其去世后依照其生前意愿房屋應屬于哥哥李*泉和弟弟李*江依約所有,該房屋已經不屬于遺產。因此,兄弟二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享有補償安置利益。原告要求分得補償安置利益沒有法律依據。
2、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本案中原告在父親去世后繼承開始之前曾明確表示有條件的放棄房屋的繼承權。因此,在父親李*去世后李*霞已經不再享有對屬于父親房屋份額繼承權,對于房屋在母親張*在世時已經進行分割,已不屬于遺產的的范圍,因此,不存在對房屋的繼承問題,根據農村房屋“房地一體”的原則,哥哥李*泉和弟弟李*江已經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因此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因此宅基地拆遷的利益也屬于房屋的所有人,因此對于房屋的補償安置利益也不存在繼承分割的依據和理由。
3、根據《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對于556號院落系李*泉從劉某手中購得應屬于李*泉所有。李*泉對于566號房有處分和收益的權利。原告李*霞無權以作為遺產的方式要求分得566號院落的補償安置利益。
【法院判決】:
法院經過審理 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對于597號院,原為李*、張*、李*泉、李*江建造。在李*去世后,在張*的主持下,將該院落內房屋進行了多次分配,李*霞對此曾出具書面意見,表示只要兄弟二人將母親養老送終,對他們的分家析產沒有意見,這應視為李*霞有條件的放棄了房屋繼承權,對此,李*霞亦未持異議?,F兄弟二人已經履行了對母親養老送終的義務。
關于宅基地的處理問題,因為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不能做為個人財產予以繼承。而張*生前主持分家,對于597號院落房屋進行了分配確定,相應的該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權就由李*泉、李*江依約享有,并在2011年該院落進行騰退搬遷時,依據分家協議,李*泉、李*江分別做為被騰退人獲得了相應的各項補償、補助及安置房屋。因此,李*霞要求將597號院落宅基地置換的房屋作為遺產進行繼承,沒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據,不予支持。
關于556號院落,因為系李*泉出資購得一直居住使用,并經過村、鄉政府批準,而且在張*多次主持分家時,均未提到過556號院,表明張*、李*泉、李*江認可556號院不是李*、張*的財產。故李*霞亦無權以繼承為由要求分得556號院宅基地所置換的安置房屋。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要求分得基于北京市海淀區某村597號及566號取得的騰退補償安置利益中屬于宅基地1:1置換的安置房屋面積1/3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