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衛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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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權判決以其現實生活狀態為重要定案依據
作者:徐衛東律師 發布時間:2012-08-08 瀏覽量:0
【基本案情】
原告張*與被告袁*相識于網絡,2005年同居,于2006年5月9日登記結婚,并生育一子張**。
婚后,原告的所有收入均由被告掌管,原告沒有一點處置權。且在與原告父母共同生活的過程中,被告對老人十分不尊重,還有打罵行為。在孩子出生后也沒有盡到一個母親應盡的義務,孩子都是由原告和原告父母照看。由于共同生活期間,家庭矛盾不斷,雙方已于2011年11月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訴稱】
原告與被告共同生活期間,被告的種種言行已經嚴重傷害了原告的感情,夫妻感情徹底破裂,雙方無再和好的可能。并且孩子長期跟隨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作為母親,被告并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2009年原告與被告共同用雙方公積金貸款購買了**區**區19號樓1門302室房屋。故此房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分割。綜上,請求法院判令:1、原告與被告離婚;2、張**由原告自行撫養;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位于**區**區19號樓1門302室房屋一套。
【被告辯稱】
被告同意離婚,認為主要理由是原告性格不好,并且雙方家長也有矛盾。關于孩子撫養教育問題雙方存在分歧,被告要求自行撫養孩子,因為孩子年紀非常小,由母親照顧更適合孩子的成長。至于財產問題,該房產的首付款是由被告家人支付,公積金貸款也是用被告的公積金償還的,且原、被告之間簽有財產協議,已約定該房產屬于被告個人所有,為此該房應該歸被告所有。
【徐律師觀點】
1、法院應否判決雙方離婚。
原、被告因經常發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沒有再和好繼續共同生活的可能,且被告同意離婚,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惫史ㄔ?/span>依法應當判決離婚。
2、子女撫養權問題。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的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北景钢?,婚生子張**出生于2009年3月,已經滿兩周歲。一般夫妻離婚后,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時,法院需秉持一個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總原則判決??v觀本案,首先,雙方的撫養條件相當,其次,張**與原告及原告父母共同生活時間較長,并已在原告所屬社區上幼兒園,現階段不適宜再讓孩子的生活環境出現較大變故。再者,被告并無證據證實張**與原告共同生活會對其以后造成不利影響。因此,由原告撫養孩子既符合法律規定,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3、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處理。
本案中,由于被告提供了雙方于2011年8月與原告簽訂的《房屋協議》,協議約定上述房屋產權歸被告所有,原告放棄房屋的所有權。該協議是雙方自愿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該房產應歸被告所有。
【法院裁判】
本案經過法院審理,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張*與被告袁*離婚;
二、婚生子張**由原告張*自行撫養;
三、位于北京市**區**區19號樓1門302室房屋歸原告張*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