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衛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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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三次,終判離婚
作者:徐衛東律師 發布時間:2012-03-22 瀏覽量:0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與被告楊某某于1996年6月2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李**。
雙方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草率結婚,婚后因性格和生活習慣差異較大,經常發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并于2009年5月開始分居。原告分別于2010年3月、2011年6月向法院起訴離婚,均被駁回?,F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無法共同生活。故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原、被告離婚;2、婚生子李**由被告撫養,原告每月給付撫養費2500元;3、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區某某小區2號樓3-302號房屋2一套歸被告所有,所欠房貸由被告負責償還。4、位于湖北省某市某某家園3棟4單元503室房屋一套,歸原告所有,原告給付被告房屋折價款45萬元。
【律師觀點】
原、被告因經常發生矛盾,已經分居二年多,并且已經兩次向法院起訴離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沒有再和好繼續共同生活的可能,依法應判決離婚。關于孩子的撫養問題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而且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針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符合法律規定,而且體現了方便和照顧女方和孩子的原則。
【法院裁判】
本案經過法官和律師的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如下:
一、李某與楊某某離婚;
二、婚生子李**由楊某某撫養,李某每月給付撫養費2500元(于2012年3月起至李**十八周歲時止,李某于每月10日前給付當月撫養費);
三、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區某某小區2號樓3-302號房屋2一套歸楊某某所有(上述房屋剩余貸款由楊某某負責償還,李某于調解書生效后三個月內協助楊某某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
四、位于湖北省某市某某家園3棟4單元503室房屋一套,歸李某所有,李某于調解書生效后三個月內一次性給付楊某某房屋折價款四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