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大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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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無證駕駛案,推翻一審判決,車主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作者:田大龍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0-03-13 瀏覽量:0
案情簡介:
2017年6月20日21時許,李*芳駕駛陜A×××××號小型客車沿浐河東路與半引路連接由西向東行駛時,將路南側路邊步行的常*芹撞到致傷,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常*芹被送往陜西省**人民醫(yī)院進行治療,傷情經(jīng)診斷有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及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等,同月22日,該院行腰1椎體壓縮骨折經(jīng)皮穿刺椎體成型術。2017年7月19日,常*芹出院,住院28天,住院醫(yī)療費為50216.05元。常*芹住院期間,楊某墊付49500元,為常*芹飯卡充值300元,并購買營養(yǎng)品支出768.3元。常*芹還曾在西安市***骨科醫(yī)院等就醫(yī),支出醫(yī)療費3940元。2017年7月3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大隊作出西公交認字[2017B]第062026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李*芳負事故全部責任,常*芹無責任。涉案車輛車主為楊某,在***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審理中,2017年11月8日,陜西**司法鑒定中心接受委托,對常*芹傷殘等級及護理期限進行評定。2017年11月28日,該中心出具陜**司鑒中心[2017]臨鑒字第161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一)被鑒定人常*芹此次外傷后腰1椎體壓縮骨折經(jīng)皮穿刺椎體成型術后,評定為十級傷殘;(二)被鑒定人常*芹此次外傷護理期限為90日。該次鑒定費用為1860元。后常*芹將李*芳及楊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李*芳無證駕駛,造成人身損害,理應承擔賠償責任,該車所有人為楊某,其將機動車交與無駕駛證的李*芳駕駛,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律師點評:
車主楊某因不服原審判決找到本律師,要求為其提起上訴,代理人分析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楊某與李*芳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對于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楊某僅需承擔過錯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因此,代理人幫其提起上訴,最終二審法院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非連帶責任。考慮到楊某已賠償了傷者近5萬元,法院最終判決李*芳承擔事故60%的賠償責任,楊某僅承擔40%的責任。最終幫助委托人減少了損失,實現(xiàn)了權益最大化。
律師建議:
作為司機和車主一方,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不要盲目的賠償,要在律師指導下進行,防止出現(xiàn)賠了錢反而讓自己陷入更不利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