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浙 江 省 寧 波 市 鄞 州 區(qū)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浙 02** 民初 8*** 號
原告:蔡某,男,19** 年 * 月 **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省**市*村**村**莊組xx號,暫住寧波市鄞州區(qū)某某路 xx 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彩霞,浙江鄮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程某某,男,19** 年* 月 ** 日出生,漢族,住**省**市**區(qū)**鎮(zhèn)廟某某街西xx 號。
被告:陳某某,女,19** 年* 月 ** 日出生,漢族,住**省**市**區(qū)**鎮(zhèn)廟某某街西 xx 號。
原告蔡某為與被告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9 年 *月 **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恚瑢徖砥陂g,原告申請追加陳某某為共同被告,本院予以準許。后因被告需以公告方式送達,本案依法轉(zhuǎn)為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 2019 年 ** 月 ** 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1原告蔡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彩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程某某、陳某某共同歸還原告借款本金200 000 元,并支付利息 12 000 元。被告程某某、陳某某未作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如下事實:原告蔡某經(jīng)營**用品商店,被告程某某曾在隔壁經(jīng)營**店,為此兩人相識。20** 年 * 月,被告因資金周轉(zhuǎn)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蔡某分別于 2017 年 *月 **日、5 月 ** 日通過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向被告程某某尾號為 ****的銀行賬戶轉(zhuǎn)賬 50 000 元、150 000 元,被告程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款金額 200 000 元,用途為資金周轉(zhuǎn),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5 月 15 日起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止,口頭約定月息 2 分,每月利息 4 000 元。借款后,被告按約支付利息。2018年 5 月 15 日,被告未返還借款,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5 月 15 日起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止,利息為每月 2 分,利息為每月 15 日前付清。庭審中,原告自認被告已結(jié)清 2019 年 1 月前和 3 月份的利息,借款本金 200 000 元分文未還,2019 年 2 月、4 月、5 月的利息亦未支付。另查明,被告程某某與陳某某于 2008 年 3 月 3 日登記結(jié)婚。借款后,原告蔡某多次聯(lián)系程某某,其中 2019 年 4 月 30 日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蔡某:“標你沒完了是不?電話不接,賬也不還。”程某某:“錢到位就轉(zhuǎn)過去,我現(xiàn)在在上海要賬呢。”原告也多次致電被告陳某某催討借款,陳某某均表示現(xiàn)家庭經(jīng)濟困難,正在籌錢,資金到位就歸還原告。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回單、憑條、結(jié)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申請結(jié)婚登記聲明書、微信聊天記錄、錄音資料等證據(jù)及原告的庭審陳述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原告蔡某與被告程某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guān)系,被告程某某向原告蔡某借款,雙方明確約定了還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按約返還借款,故原告主張被告立即歸還借款本金 200 000 元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關(guān)于借款利息,雙方約定了月利率 2%,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且被告已支付原告 2019 年 1 月前和 3 月份的利息,故對于原告主張被告支付 2019 年 2 月、4 月、5 月三個月的利息 12 000元,本院亦予以支持。關(guān)于原告主張被告陳某某對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問題。
本院認為,涉案借款發(fā)生在兩被告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被告陳某某知情并未提出異議,且在借款后,經(jīng)原告蔡某催討,被告陳某某多次在錄音中表示愿意償還,現(xiàn)家庭經(jīng)濟困難,暫時沒錢,程某某去要債了,有錢了就會歸還原告的借款,該通話錄音雖未能直接反映出兩被告將所借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但能反映出被告陳某某追認該款項系夫妻共同債務愿共同償還,故本院認定該款項系兩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陳某某共同歸還涉案借款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程某某、陳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guān)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程某某、陳某某共同返還原告蔡某借款 200 000 元,并支付利息 12 000 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兩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guān)法解釋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shù)纳Х晌臅_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案件受理費 4 480 元,公告費 260 元,合計 4 740 元,由被告程某某、陳某某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人民陪審員
楊**
人民陪審員
唐**
二〇**年*月**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