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玉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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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律師函讓房屋買受人不敢違約
作者:余玉潔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3-07-21 瀏覽量:0
案情簡介:2023年2月26日,出賣人劉某某與買受人鄭某某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將劉某某的一套房屋以總價106萬元轉(zhuǎn)讓給鄭某某,約定將價款存入第三方托管賬戶或者還款銀行,并約定了違約責任。簽約當天,鄭某某向托管人賬戶給付定金10000元。后因為房價下跌,買受人鄭某某想毀約,便告知中介不再購買案涉房屋,出賣人得知后與買受人電話溝通無果后,無奈找到律師起訴。
律師工作:律師在接受委托后,審查了委托人提交的材料,迅速定性為買賣合同糾紛并固定了相應證據(jù),但考慮到訴訟可能會耗費當事人的大量時間與金錢,且可能達不到出賣人原先順利出賣房屋的目的,于是律師不是直接代理起訴,而是先嘗試調(diào)解。自然對方已經(jīng)明確表明違約的想法,若律師只是溝通肯定效果欠佳,于是律師便寫了一封律師函,闡明了事態(tài)、提出了主張、告知了后果,督促警示對方履行合同義務,對方在律師函的震懾下選擇了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問題得到快速圓滿解決。
案件價值:生活中大眾遇到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經(jīng)常是直接去法院起訴,其實,在去法院提起訴訟之前,還有一個比較快捷方便的辦法來解決雙方的糾紛,就是請律師發(fā)一封“合法的恐嚇信”——律師函。律師函具有眾多作用,其中促成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是其重要作用之一,本案的價值就是律師通過律師函不僅快速解決了當事人的問題,也節(jié)約了當事人的維權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