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詐騙案刑事判決書
湖南省衡陽市某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公訴機關衡陽市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1,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務工,湖南省衡陽縣人,戶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陽縣。2021年9月1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衡陽市某局刑事拘留,2021年9月14日經(jīng)衡陽市某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次日由衡陽市某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衡陽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多,湖南八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衡陽市某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衡蒸檢刑訴[2021]2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衡陽市某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敏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張多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當時系衡陽市某保險公司員工)在未經(jīng)其客戶李某1的許可下,利用其客戶李某1的信任,以做生意需銀行卡周轉(zhuǎn)為由,借走李某1的中國工商銀行卡,之后,被告人王某某以李某1的身份信息,將李某1投保的5份保險保單(尾號為1525、4340、4099、1379、5290)抵押貸款,通過某保險公司APP貸款平臺私自以李某1的名義貸款11萬元到李某1的工商銀行賬戶。2018年10月17日,貸款到賬后,其以查看貸款是否到賬的方式,使用手機藍牙連接POS機誘使李某1在其手機上輸入工商銀行卡密碼,轉(zhuǎn)走李某1工商銀行卡(尾號1362)中的10萬元到其建設銀行卡(卡號為6217××××9945)中,并將該10萬元占為己有。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又以李某1購買三份保險保單(尾號為5236、5830、9642、9671),用李某1的手機貸款24763元,這筆貸款通過李某1的中國銀行卡(4304××××2318)已償還12850元。
2019年3月被害人李某1接手機催促還貸短信通知發(fā)現(xiàn)后,被告人王某某先償還李某14萬元,隨后將7萬元交至某保險公司,由公司出面與李某1協(xié)商處理此事。經(jīng)某機關要求,保險公司將7萬元轉(zhuǎn)交給某機關,某機關于2021年11月27日將7萬元轉(zhuǎn)交給李某1。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8月31日主動投案。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接報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立案決定書等書證;證人李某2的證言;被害人李某1的陳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王某某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積極退贓,自愿認罪認罰,因其家庭環(huán)境困難,望法庭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案發(fā)后主動到某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案發(fā)后積極退繳違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退贓,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為打擊刑事犯罪,保護公民的財產(chǎn)權利不受侵犯,根據(jù)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nèi)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應當隨時追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因犯盜竊罪,依法判處罰金刑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shù)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沒有盜竊數(shù)額或者盜竊數(shù)額無法計算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