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系車禍外力與自身疾病共同作用,如何賠償?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系車禍外力與自身疾病共同作用,如何賠償?
案情簡介
2021年1月,被告謝某駕駛機動車將原告劉某撞傷。原告被送至醫(yī)院救治,住院52天。該事故經(jīng)交警大隊認定,被告謝某負全部責任,原告劉某某無責任。
2021年6月,原告劉某的傷情經(jīng)南華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為:1、原告?zhèn)麣埑潭仍u定為十級傷殘,該“傷殘十級”是車禍外力與自身疾病共同作用的結果,其中車禍外力構成主要作用,自身疾病構成次要作用;2、誤工期評定為150天、護理期評定為90天、營養(yǎng)期評定為90天;3、前期醫(yī)療費用憑有效票據(jù)核準;4、預計后續(xù)復查、取內固定醫(yī)療費壹萬捌仟元。
辦案經(jīng)過
因傷者即原告劉某與保險公司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遂委托律師代為處理本案。接受委托后,律師發(fā)現(xiàn)本案的司法鑒定結論,對于傷殘等級自身疾病構成次要作用。這一點可能對最終的賠償造成一定影響。
庭審中,保險公司認為如果沒有原告的自身疾病,也不一定會構成傷殘,認為在殘疾賠償金項目上保險公司不應當賠償100%的責任。針對這一焦點,原告律師認為:本次車禍外力構成主要作用,而自身疾病并不必然導致傷殘,該疾病不是《民法典》等法律規(guī)定的過錯。構成傷殘的損害后果與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原告的損傷后果系由車主的侵權行為造成的,如果沒有車主的侵權行為,原告也不會構成傷殘,所以被告應對原告所遭受的損害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庭后,法官組織雙方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法官也認為即使自身疾病對于傷殘構成次要作用,但保險公司仍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最終,雙方達成調解,調解結果比可能的判決結果僅少了幾千元,原告也很快拿到了賠償金額,免去了后續(xù)的訴累。
律師分析
對于自身疾病參與了傷殘等級劃分問題,如果自身疾病的作用較小,比如系次要作用,絕大部分法院還是會支持原告,由保險公司或者司機承擔全部責任。因為如果沒有車主的侵權行為,很小的自身疾病是不會構成傷殘的,所以,對于傷殘結果,被告仍需承擔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