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雯與被告肖某元、周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劉某雯與被告肖某元、周某、湖南某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劉某雯,女,1991年10月24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市天河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朝陽,湖南溥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多,湖南溥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肖某元,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qū)。
被告:周某,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qū)。系被告肖某元之妻。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陽市。
法定代表人:周鵬。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劉某雯與被告肖某元、周某、湖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興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雯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朝陽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肖某元、周某、華興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劉某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肖某元、周某、華興公司立即連帶償還本金300000元及利息96000元(暫計至2016年9月,實際以清償為準);2、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劉某雯與被告肖某元系熟人朋友關系。2014年5月12日,被告華興公司的相關負責人肖某元向原告提出借款300000元、月息2分等,并立借據(jù),原告履行了出借義務。2015年5月12日,被告肖某元、華興公司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據(jù)并收回了原借據(jù)。從2015年5月12日起,經(jīng)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還本付息。被告周某系被告肖某元之妻,應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辯稱
被告肖某元、周某、華興公司未予答辯,也未提供證據(jù)。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1、2014年5月12日借款300000元的轉(zhuǎn)賬憑條,該證據(jù)可以證明原告與被告肖某元之間的借貸關系,本院予以采信;2、2015年5月12日的收據(jù)一份及銀行交易記錄,該證據(jù)可以證明被告肖某元、華興公司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3、婚姻關系證明,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據(jù)本院采信的證據(jù)及原告的陳述,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劉某雯與被告肖某元系朋友關系。2014年5月12日,被告肖某元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原告劉某雯通過工商銀行向被告肖某元轉(zhuǎn)賬支付了300000元。2015年5月12日,被告肖某元、華興公司重新向原告劉某雯出具收據(jù),并將之前的收據(jù)收回,重新出具的收據(jù)記載:”今借到劉某雯現(xiàn)金叁拾萬元,月息20‰?!辈⒓由w了華興公司財務專用章,被告肖某元簽署”借款人:肖某元”后將收據(jù)交給了原告劉某雯。因被告未及時還本付息,原告催收未果,故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被告周某與被告肖某元系夫妻關系,上述借款均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肖某元、華興公司向原告劉某雯借款并出具收據(jù),該借款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為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關系。被告周某作為被告肖某元的妻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guī)定,應共同償還該筆債務。被告華興公司在借據(jù)上加蓋了財務專用章,系共同借款人。原告劉某雯主張由三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肖某元、周某、湖南某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劉某雯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15年5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本息還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240元,財產(chǎn)保全費2620元,合計9860元,由被告肖某元、周某、湖南某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