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施工路段未做安全防范措施造成人損如何維權
原告曹x燕與被告江蘇安豐x安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蘇0106民初1318號
原告:曹x燕,女,漢族,1946年1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住江蘇省南京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房x威,江蘇馳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蘇安豐x安工程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0237624270××,住所地江蘇省寶應縣。
法定代表人:王x林。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江蘇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曹x燕訴被告江蘇安豐x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豐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x燕委托訴訟代理人房樹威、被告安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曹x燕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69795.2元(43622元*8年*20%)、殘具輔助費5000元(電動輪椅)、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鑒定費2900元,共計92695.2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6月15日,原告在小區(qū)內行走時,被被告施工突出路面的窨井蓋絆倒,導致右大腿腿部骨折、后住院治療。2017年8月2日,被告支付原告3萬元用于補償原告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后經鑒定,原告?zhèn)麣堖_9級,被告上述支付已明顯不足補償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故訴訟。
被告安豐公司辯稱,1、訴訟時效已過,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摔倒,南醫(yī)大二附院診斷證明書“內固定物不取出”落款時間為2017年12月27日,已超過1年訴訟時效。2、損害后果與被告無關。被告的項目屬小型的小區(qū)出新工程,事發(fā)時責任難定,2017年8月,街道找被告協(xié)商,為了維穩(wěn),被告給予原告3萬元經濟補助,原告也同意并簽字確認。老小區(qū)改造,街道已經經過公示,盡到了提醒注意義務,施工過程較長,老人應更加小心。3、自身因素導致。原告體格偏胖,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及腦梗塞,考慮自身的參與度,原告的損害程度與自身有關,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南京醫(y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yī)院檢查報告單、診斷證明書、出院記錄、司法鑒定書、社區(qū)出具的《情況說明》、殘疾輔助費發(fā)票、招標信息、事故現(xiàn)場照片,被告提供中央門辦事處情況說明、申明。根據(jù)雙方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南京市。原告原居住于南京市,靠近小區(qū)路段最里端,進出必經和會街56號-74號路段。被告于2017年6月初對小區(qū)道路進行施工,將道路路面先鏟平后,致數(shù)個窨井蓋突出地面幾厘米(照片顯示約常規(guī)簡易打火機的高度),施工周期比較長,未采取安全保護措施。2017年6月15日上午9點半左右,原告在小區(qū)路段行走時跌倒,被人發(fā)現(xiàn)時跌坐在離窨井蓋幾米左右,被送至南京醫(y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右股骨粗隆間骨折、高血壓、糖尿病、腦梗死,于6月21日行右股骨粗隆間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于2017年6月29日出院,出院診斷同入院診斷。經社區(qū)相關部門協(xié)調,2017年8月2日,原告夫妻與被告達成協(xié)議,由原告夫妻向被告出具《申明》,申明載明“本人曹x燕2017年6月15日因年事已高,不小心在小區(qū)里摔倒導致骨折,現(xiàn)與施工方進行了協(xié)商,施工方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合計三萬元,含治療費、營養(yǎng)費等各項費用,不再向施工方索取任何費用”。被告已給付原告3萬元。
另2017年12月8日,南京市鼓樓區(qū)中央門街道頌德里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出具《情況說明》,載明:“茲有我社區(qū)居民曹x燕,女,身份證號******************,于2017年6月15日上午9點半左右,在和會街56-74號樓下行走時,因路面維修,碰到被提高的窨井蓋摔倒,導致右大腿腿部骨折。特此說明”。
2017年12月27日,原告到醫(yī)院復診,醫(yī)院出具疾病診斷證明書,診斷書中建議:內固定物不取出,定期隨診復查。經原告申請,南京康寧司法鑒定中心于2018年11月30日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曹x燕右股骨粗隆間骨折致右髖關節(jié)功能喪失50%以上構成九級殘疾;護理期限、營養(yǎng)期限均以傷后180日為宜。
另2019年3月12日,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政府中央門辦事處出具《情況說明》,載明:“由我單位發(fā)包的和會街56號小區(qū)出新改造工程,在小區(qū)道路施工階段,小區(qū)居民曹x燕老人家在小區(qū)內摔倒,導致腿骨折??紤]到傷者是失獨老人,我方同施工單位溝通協(xié)調,出于人道主義施工方給予三萬元就醫(yī)費及相關補助,特此說明”。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告主張被突出的窨井蓋拌倒致傷,雖無直接目擊證人,但結合當事人陳述及現(xiàn)場照片,基本可以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作為施工方,在修復小區(qū)路段時,致數(shù)個窨井蓋高出地面,路面狹窄,給行人造成安全隱患,沒有采用相應的保護措施,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原告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白天在該路段行走時,未注意避讓突出地面的窯井蓋,自身行為對損害的發(fā)生亦存在過錯。綜合原、被告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被告對原告摔倒致傷的合理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關于原告的損失,雙方在原告出院后不久,自愿達成協(xié)議,根據(jù)原告向被告出具的《申明》,被告給付原告3萬元款項,應理解為雙方對醫(yī)療費等項目達成的一次性處理完畢的協(xié)議,但未涉及到原告?zhèn)麣埐糠值膿p失。原告主張本起事故造成九級殘疾向被告主張賠償,已提供司法鑒定意見書,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主張原告訴請已過訴訟時效,沒有法律依據(jù)。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69795.2元、鑒定費2900元,已提供相關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關于殘疾器具輔助費,原告購買電動輪椅屬于擴大自身損失,本院酌定參照普通輪椅價格500元計算,合計73195.2元,由被告賠償原告58556.16元;本起事故造成原告九級傷殘,確實給原告造成精神傷害,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8000元,綜上,被告應賠償原告66556.16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江蘇安豐x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曹x燕66556.16元;
二、駁回原告曹x燕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27元,由原告曹x燕負擔261元,被告江蘇安豐x安工程有限公司負擔566元(該款原告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