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事故發(fā)生負主要責任,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原告 吳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蘇某、范某、常某
2017年5月蘇某將自己的磚窯建造工程承包給范某、范某雇傭吳某等人進行施工,常某將自己的裝載機交由袁某使用,袁某并沒有相應的機械操作證。5月25日,蘇某指揮不當建筑坍塌造成吳某受傷嚴重,隨后送去醫(yī)院進行治療。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后起訴蘇某、范某、常某要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一、由范某賠償吳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后續(xù)治療費、司法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28220.6元的60%,即256932.36元;二、由常某賠償吳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后續(xù)治療費、司法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28220.6元的35%,即149877.21元,范某、常某互負連帶責任。三、由蘇某承擔吳某各項損失5%的補充責任,即21411.03元。上述款項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律師解析】
提供勞務者受損的案件中,雇員對自身受到傷害不存在過錯的,不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雇主對事故的發(fā)生承擔主要責任,出現事故后雇主往往不愿主動承擔相應責任,擴大責任方可以使賠償得到相應的保障。
【本案結語】
有的雇主希望通過和解積極化解矛盾,和解就是雙方的讓步,雇主愿意積極支付相應賠償金,但是受害方需要減少賠償金額,此時受害方應綜合考慮自身情況,決定是否愿意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