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坤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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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盜竊還是職務侵占?
作者:王坤太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4-01-19 瀏覽量:0
案件事實:
趙某系A公司的員工,負責公司耳機生產項目的管理,是耳機生產線的組長。肖某系A公司生產線副線長,負責耳機功能復判等。賈某系A公司生技助理,負責設備維護管理。2022年8月,趙某以耳機殘次品需要返修為由,將半成品的耳機放置車間,由肖某進行調試完成升級做成成品,再放置在由賈某提供電腦控制器箱子內,以電腦控制器需要維修將耳機帶出廠。經鑒定,耳機價值為309730元。
公安機關偵查認為,趙某、肖某、賈某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秘密竊取方法,盜竊公司財物,數額巨大,以涉嫌盜竊罪移送檢察院。若認定為盜竊罪,因犯罪數額巨大,可以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認定債務侵占罪,則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相差巨大。
案件分析:
趙某家屬找到本律師后,本律師當即判斷,本案不應認定為盜竊罪,應當定職務侵占罪更為恰當,并且立即向檢察院出具法律意見書,請求變更罪名為職務侵占罪,理由如下:趙某作為A公司生產線組長,負責生產線上人員和耳機產品管理,其利用職務便利,讓副線長肖某將產品升級為成品。后又伙同賈某,由賈某利用職務便利,開出電腦控制器返廠維修單,最后將案涉耳機產品放進電腦控制器帶出公司。依據《中華人國內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據此可知,三人的行為屬于利用自身職務便利,將公司財產據為己有的行為,倘若沒有利用職務便利,耳機產品無法升級,而且也無法將案涉耳機帶出公司。據此,趙某、肖某、賈某三人的行為更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而不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三人行為應認定為職務侵占罪更為合理。
檢察院對法律意見書非常重視,經過多次溝通,檢察院最終以職務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最后判決認定為職務侵占罪,量刑為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