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坤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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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強奸罪(幼女)被刑事拘留,經(jīng)過偵查期間的辯護,最終無罪釋放
作者:王坤太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3-03-20 瀏覽量:0
【案情介紹】
2022年12月,嫌疑人尹某與被害人周某通過聊天軟件相識,被害人周某謊稱自己本科畢業(yè),是某學校的老師。兩人隨后相約見面,并自愿發(fā)生性關系。后被害人周某家屬報警,公安機關以被害人周某系已滿13周歲但不滿14周歲的幼女為由,將嫌疑人尹某刑事拘留。如果認定尹某構成強奸罪,則刑期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被害對象為幼女,則會從重處罰。因此家屬非常著急,于是找到我擔任辯護人。
【爭議焦點】
嫌疑人尹某主觀上是否明知被害人周某為幼女,是否構成強奸罪?
【辯護觀點】
嫌疑人尹某并不明知周某為幼女,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宜認定為強奸罪。
理由如下:
1、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fā)《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的通知第19條明確規(guī)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于不滿十二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于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fā)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規(guī)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最高人民法院對《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請示》答復如下: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2、事實依據(jù):認定是否構成犯罪應從客觀行為與主觀故意兩方面內容進行分析。本案中尹某與周某發(fā)生了性關系,并且系雙方自愿,不存在強迫或者脅迫行為,因此需要看尹某主觀上是否明知周某為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
通過案情可知,周某存在欺騙行為,其欺騙蒙蔽尹某,同時周某各方面特征更符合成年女性的表象,因此使得尹某主觀上陷入錯誤認識無法知曉周某的實際身份年齡,主觀上并不明知周某系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從而與之發(fā)生了性關系。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尹某主觀上不明知周某系幼女,且雙方系自愿發(fā)生關系,不存在威脅或其他脅迫行為,沒有導致嚴重危害后果,尹某的行為顯著輕微,不宜認定為犯罪行為。
【處理結果】
檢察院采納了本辯護人的觀點,沒有批準逮捕尹某,尹某最終獲取無罪釋放。
【案件總結】
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應當從兩方面進行分析。若以暴力或者脅迫等手段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則構成強奸罪,從重處罰。若幼女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此時應當區(qū)別對待:1、如果主觀明知為幼女,則構成強奸罪,從重處罰;2、如果主觀并不明知為幼女,情節(jié)顯著輕微,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則不認為是犯罪。如何認定是否“明知”,應當結合相關證據(jù)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