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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清燕律師

          趙清燕

          律師
          服務地區(qū):廣東-深圳

          擅長:房產糾紛,合同糾紛,損害賠償,公司企業(yè)

          深圳市XX貿易有限公司、張某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趙清燕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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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粵03民終1157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XX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區(qū)XX街道XX社區(qū)XX路XX號XX,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

          法定代表人:劉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炎興,廣東度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濟紅,廣東度人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男,漢族,1982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證住址:安徽省XX市XX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清燕,廣東誠公(龍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李某,男,漢族,1988年4月1日出生,身份證住址:廣東省XX縣,

          原審被告:深圳市XX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區(qū)X街道XX區(qū)XX大道XX號某某物流園內3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

          法定代表人:楊某。

          原審第三人: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區(qū)XX街道XX社區(qū)XX路某某大廈XX,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0578958619。

          法定代表人:金勇。

          上訴人深圳市XX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行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某及原審被告李某、深圳市XX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達公司)、原審第三人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309民初62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行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四項,改判駁回張某的某行公司對李某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請求;2、本案二審訴訟費由張某負擔。

          被上訴人張某辯稱:原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正確,應當予以維持。

          原審被告李某、某達公司及原審第三人金某公司均無意見。

          張某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某行公司、李某、某達公司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并按約定交付符合要求的車輛及購車的附隨資料;2、李某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金30000元(暫計至2019年3月21日,實際計至完成車輛交付之日止),由某行公司與某達公司承擔連帶責任;3、某行公司、李某、某達公司承擔因其違約給張某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97500元(自2018年9月1日起,暫計至2019年3月15日,實際計至車輛交付之日止);4、某行公司、李某、某達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一審庭審中,張某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解除張某與李某之間的購車協(xié)議,某行公司、李某、某達公司返還張某購車款13萬元,并按XX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16日,張某與李某簽訂《深圳市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銷協(xié)議書》,約定購車總價款為273000元,交車期限為45天。上述協(xié)議簽訂后,張某向李某共支付購車款13萬元,李某辦理了車牌號粵B×××××車上牌手續(xù),并將車輛的所有人登記為張某所掛靠公司即第三人金某公司名下,但李某一直未能依約向張某交付車輛。李某向張某出具《保證書》《欠條》《承諾書》等多份書面文件,承諾向張某交付車輛,但均未兌現。2018年11月7日出具的《保證書》,李某承諾于2018年11月17日向張某交付車輛,如未履行義務,則愿意承擔一切責任,并賠償張某及案外人馬某經濟損失40萬元;2018年12月5日出具的《欠條》內容為:車款已付清,上完牌兩日內將車輛交付張某,否則可起訴某行公司。《欠條》上有某行公司的印章,但某行公司不予確認。李某稱系該印章不是某行公司公章,為業(yè)務章,系李某自行加蓋;2019年1月23日出具的《承諾書》,李某承諾于2019年2月19日向張某交付車輛,如逾期,一天賠償1000元。同時查明,2018年12月14日,某行公司的商事登記信息進行了變更,某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由李某變更為案外人王某,2019年8月8日又變更為案外人劉某。再查明,2019年1月10日,張某與第三人簽訂《車輛掛靠合同》,約定將在李某處購買的粵B×××××車掛靠在第三人處運營。

          另查明,張某與李某簽訂的《深圳市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銷協(xié)議書》,深圳市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主體并不存在。因李某將涉案車輛另行出售,騙取他人財物,涉嫌詐騙罪,公訴機關已訴至法院?,F李某被羈押,其與張某的購車協(xié)議已無法實際履行。李某主張給了張某和案外人馬某兩人5萬元用于補償,另通過微信轉賬給張某1萬元用于補償,但無證據予以證明,張某亦不予確認,一審法院無法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與李某之間簽訂的《深圳市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銷協(xié)議書》,因車輛銷售方主體并不存在,但雙方均愿意接受上述協(xié)議書內容的約束,故雙方實際構成車輛代購關系。張某向李某支付購車款13萬元后,李某未能依約向張某交付車輛,且李某目前因涉嫌詐騙,已被刑事羈押,無法繼續(xù)履行義務,故張某主張解除與李某的代購關系,要求李某返還13萬元購車款及利息,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張某主張的違約金,雙方并無違約金的約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張某主張的計至車輛交付之日止的賠償金,因張某與第三人簽訂了掛靠協(xié)議進行車輛運營,李某未按期交付車輛,必將給張某造成運營損失,故張某主張李某賠償損失,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損失的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該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本案中,李某已經預見到張某的損失,在《承諾書》中約定自2019年2月19日后逾期一天賠償1000元至實際交車之日止。李某能預見的損失,應參照張某已支付的款項及李某可能得到的利益進行確定,且張某在此期間未進行車輛運營可從事其他工作,該損失不應過高。因張某已主張解除車輛代購協(xié)議,故一審法院酌定該損失按照《承諾書》約定的每天1000元,自2019年2月20日計算至張某提起訴訟之日即2019年3月22日,為31天,即31000元。

          關于某行公司的責任,根據《欠條》中的約定,某行公司負有交車的義務,視為對李某債的加入,某行公司應對李某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李某稱《欠條》上的印章系自己加蓋的公司業(yè)務章,某行公司主張對李某加蓋印章不知情,并不影響某行公司對張某應承擔的連帶責任。李某提供給張某的《欠條》上,主體為某行公司,有某行公司的印章,且李某當時系某行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足以讓張某產生信賴,確信某行公司對車輛交付應承擔的責任,故一審法院支持張某關于某行公司與李某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至于李某、某行公司因印章的管理問題導致某行公司的權利可能受到李某的侵害,則某行公司可另行向李某追償。關于張某主張某達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因某達公司與張某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張某與李某之間的車輛代購關系,不能對某達公司產生約束力,故一審法院不支持張某該項主張。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解除張某與李某之間簽訂的購車協(xié)議;二、李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張某返還購車款130000元及利息(該利息以130000元為本金,按照XX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張某起訴之日2019年3月22日起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三、李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張某賠償損失31000元;四、某行公司對李某的上述第二項、第三項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五、駁回張某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1425元,由李某、某行公司負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某行公司的上訴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某行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李某2018年12月5日向張某出具《欠條》,該《欠條》同時加蓋某行公司的印章。首先,某行公司主張2018年9月時,某行公司的股權已由深圳XX物流有限公司收購,《欠條》屬李某個人行為。但是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在李某出具《欠條》時,某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東之一仍為李某,因此,即使某行公司主張屬實,其內部股權的變更并未進行登記,不具有對外公示效力,張某有理由相信李某在《欠條》上蓋章可以代表某行公司,該蓋章行為對于某行公司具有約束力;其次,《欠條》中明確承諾,若李某在車輛上牌后兩日內未將車輛交予張某,可起訴某行公司,所有訴訟費由某行公司承擔。從該表述來看,某行公司在《欠條》中承擔的是未能交車引起的相關責任,而并非僅是承擔訴訟費。同時,該責任并不局限于“交車”這一交付行為,亦應包含未能交車后退還車款等責任。故根據《欠條》,在李某未能交付車輛構成違約后,張某提出解除合同、退還車款及賠償損失的請求,某行公司應對李某的違約承擔連帶責任。某行公司另認為其不應承擔《承諾書》中的損失31000元,本院認為,《承諾書》雖為李某個人出具,但一審判令李某承擔的31000元性質上屬于未能交車的相關責任,未超過《欠條》中某行公司承諾承擔責任的范圍,一審判令某行公司連帶承擔該損失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某行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3520元,由深圳市XX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 明 亮

          審判員 許 瑩 姣

          審判員 張 秀 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戴斌(兼)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fā)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fā)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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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師姓名:趙清燕
          • 執(zhí)業(yè)律所:廣東誠公(龍華)律師事務所
          • 職  務:主辦律師
          • 執(zhí)業(yè)證號:1440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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