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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送小哥出事故誰來負責?
來源:李淼發(fā)布時間:2021-07-09瀏覽量:0
閃送和外賣行業(yè)的迅速壯大,配送小哥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風險也在增加。本文就是閃送小哥和行人發(fā)生意外碰撞后的民事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2019年5月13日17時39分,在北京市西城區(qū)白云路首都博物館東門前,被告金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北向南超越同方向行駛的原告陳某駕駛的自行車時,兩車接觸,造成陳某受傷。經(jīng)交管部門認定:被告金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超速行駛且超越前車時妨礙被超越車輛行駛,是事故發(fā)生的全部原因,確定被告金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事發(fā)后,陳某被送往首都醫(yī)科大學附屬北京世紀壇醫(yī)院急診,X線影像診斷傷情為:左脛骨近段干骺端骨折。隨后原告到北京積水潭醫(yī)院急診,診斷傷情為:左脛骨近端骺損傷、腓骨骨折;訴訟中,經(jīng)原告申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搖號選取,本院委托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對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導致傷情的傷殘等級及合理的護理期、營養(yǎng)期進行鑒定;2020年4月10日,鑒定單位出具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左脛骨近端骺損傷構成十級傷殘,護理期為90日、營養(yǎng)期為90日。
后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金某委托北京倡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為應訴。事發(fā)時金某被告是同城**公司閃送平臺注冊閃送員,為盡可能幫助當事人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律師指導當事人準備各項證據(jù),庭審中律師積極辯論、充分舉證,最終法院以同城必應公司與金某之間存在勞務關系,且事發(fā)時金某處于接單取件過程中,最終判決由同城**公司對其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賠償責任,金某僅承擔受理費2000元。原告對此非常滿意。
裁判結果: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北京同城**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陳某醫(yī)療費3429.14元、營養(yǎng)費4500元、護理費11700元、殘疾賠償金14769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補課費及考試費3000元、輔助器具費485元、交通費1300元、鑒定費3150元,以上共計180262.14 元;
二、駁回原告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被告北京同城**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要點:1、閃送小哥和同城**科技公司存在勞務關系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就被告同城**公司與被告金某之間的關系性質上,同城**科技有限公司認為閃送小哥在選擇接單和配送工具以及在傭金方面,都是自主選擇且不用遵守公司的相關規(guī)定,故不存在雇傭關系。但實際同城**公司在每一單快遞業(yè)務中,作為業(yè)務運作的主題和核心方,需對服務費用的收取標準、流程和規(guī)范、服務完成的時限進行規(guī)定和監(jiān)督,事實上與客戶建立了服務合同關系。而閃送員只是在履行合同義務,閃送員提供的工作內容是同城**公司的業(yè)務組成部分。因此,通過條件審查、注冊成為平臺閃送員后,同城**公司即與閃送員形成勞務關系。勞務報酬派發(fā)形式的改變(即通過業(yè)務款項分成形式或收取業(yè)務款項后再以勞務費形式下發(fā))并不影響雙方關系性質的實質,據(jù)此確認金某與同城**公司之間存在勞務關系。結合當事人提供的注冊證明和同城**科技有限公司發(fā)放的騎手服以及訂單截圖等證明,事發(fā)時金某處于接單取件過程中,故同城**公司應當對其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jù):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
附裁判文書:( 2020 )京 0102 民初 698 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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