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高某因與被上訴人肖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主題】民間借貸糾紛
【案由】上訴人高某因與被上訴人肖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案情經過】高某(甲方)與肖某某(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高某向肖某某借款600萬元,借款期限從2013年1月14日起至2013年7月12日止,借款利率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高某未按期歸還借款及利息,逾期一日按清償總額的百分之三每日向肖某某支付滯納金。因高某未按期歸還借款及利息,肖某某委托四川典章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擔任肖某某訴高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代理人。
【一審原告訴求】
1.高某立即償還借款本金600萬元;2.高某支付利息及違約金348萬元;3.高某自2014年9月16日起以948萬元為基數,按千分之一每天向肖某某支付逾期違約金;4.高某支付律師代理費6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
一、高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肖某某歸還借款本金600萬元;二、高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肖某某支付利息2240284元;三、高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肖某某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8240284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從2014年9月16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四、高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肖某某支付代理費6萬元;五、駁回肖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80902.6元,由肖某某負擔10159.87元,高某負擔70742.73元。
【高某提起上訴】宣判后,高某上訴稱:一、高某未實際收到借款。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后,肖某某并未按約向高某出借借款?!督杩詈贤返谑l約定內容是事后添加,高某不知情且不予認可。轉款金額與借款金額不一致,且轉賬用途為貨款。未經高某授權,其所收取款項不能認定為高某收到了借款。二、《補充協(xié)議》非高某簽訂。一審未對《借款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中高某簽名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武斷認定是真實的,與事實不符。綜上,請求:1.撤銷原判,駁回肖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肖某某承擔。
【辯護思路】
1. 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肖某某已按約履行出借義務。高某對《借款合同》并無異議,對《補充協(xié)議》雖有異議,但未按規(guī)定提交鑒定材料并繳納鑒定費用,應認定《補充協(xié)議》真實有效,該證據證明高某已收到借款。綜上,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 高某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鑒定材料和繳納鑒定費用,導致無法進行鑒定,故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8682.53元,由高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