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懋華助力當事人減少賠償近7萬余元并分期賠償
來源:王小華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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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律師
李維麗、徐鵬
當事人
高某某
案情簡介
2021年4月21日7時20分,在北京市海淀區(qū)荷清路雙清路輕軌口北側,高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南向北行駛,適有呂某某駕駛自行車同向行駛,高某某所駕車左側與呂某某所駕車右側接觸,造成呂某某受傷,兩車損壞。
經認定,高某某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呂某某無責任。
事故發(fā)生當日呂某某送醫(yī),高某某墊付醫(yī)藥費3萬元。
2021年12月10日呂某某起訴高某某賠償281765.51元。
2021年11月14日經法院調解,達成分期支付26.5萬元的賠償協(xié)議。
案件分析
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高某某為全部責任,呂某某無責任。
2021年12月10日呂某某起訴高某某賠償281765.51元,高某某委托我所希望降低賠償金額,分期支付,盡可能緩解家庭經濟困難。
處理結果
調解達成分期支付26.5萬元的賠償協(xié)議
律師結語
提供自身家庭情況困難證明,積極與傷者溝通盡可能獲得諒解,降低賠償金額;交通事故侵權賠償與工傷賠償競合,在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情形下,第三人的侵權賠償,不能減輕或免除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的相關責任,但受害人醫(yī)療相關費用不能重復主張;賠償計算方式為同類賠償項目重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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