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XX與馬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判決書
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9)青0104民初1132號
原告:謝XX,男,漢族,1991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3212XXXXXX,深圳市X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電焊工,住青海省XX縣XXXX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勾健,青海乾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XX,男,回族,1995年1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3010XXXXX,個體,住西寧市城西區(qū)XXXXX號樓X單元XXX室。
被告:中國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寧市X支公司(以下簡稱“X保財險X支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630104564XXXXXXX,住所地,西寧市XX區(qū)XX路XX號X號。負責人:唐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男,漢族,1987年4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3010319XXXXXXXXX,該公司XX運營中心員工,住西寧市XX區(qū)XXXX室。
原告謝XX與被告馬XX、X保財險X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勾健,被告馬XX,被告X保財險X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謝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馬XX賠償原告謝XX殘疾賠償金116676元;住院伙食補償金2240元;營養(yǎng)費2350元;誤工費13865元;護理費9992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損失補償金5000元;鑒定費1200元;以及后續(xù)整容等治療費。二、判令被告X保財險X支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就上述款項進行賠償。三、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15日,被告馬XX駕駛青ATXXXX號XX牌出租車沿西寧市XX區(qū)XX南路由東向西行駛到XX建設工地門前處時與在此處由南向北橫過馬路的原告謝XX相撞,致原告受傷,該事故經(jīng)認定被告馬XX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但被告就原告損失未予賠償,故請求法院支持上述訴訟請求。被告馬XX辯稱,發(fā)生交通事故屬實,原告住院期間我方已全額墊付醫(yī)療費并進行護理。肇事車輛在被告X保財險X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故請求保險公司予以賠償。被告X保財險X支公司辯稱,原告所主張費用有證據(jù)證實的合理部分,我方同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理賠責任,鑒定費及訴訟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不同意負擔。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0月15日,被告馬XX駕費青A們XXX號XX牌出租車沿西寧市XX區(qū)XX南路由東向西行駛到“XX建設工地”門前處時與在此處由南向北橫過馬路的原告謝XX相撞,致原告受傷,該事故經(jīng)西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XX大隊認定被告馬XX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后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入住西寧市XX人民醫(yī)院進行治療,至2018年11月16日出院,住院治療37天,住院期間所產(chǎn)生住院醫(yī)療費均由被告馬XX支付。2018年11月21日,經(jīng)被告人保財險XX分公司委托XX市法醫(yī)學會司法鑒定所就原告?zhèn)麣堖M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原告頭面部等部位遭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面部軟組織多處裂傷構成九級傷殘。后雙方就損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導致糾紛產(chǎn)生。另查明,青ATXXXX號XX牌出租車所有人為海X,經(jīng)本院釋明,原告表示不追加車輛所有人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該車輛在X保財險X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額為5000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后續(xù)整容等治療費,庭審時原告未提供相關鑒定意見或醫(yī)囑等證據(jù)加以證明具體費用數(shù)額。就以上事實雙方當事人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出院證、住院病歷、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jù)、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等證據(jù)加以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馬XX駕駛青ATXXXX號XX牌出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理應依據(jù)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肇事車輛青AX號XX牌出租車在X保財險X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先由承保交強險的X保財險X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X保財險X支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部分及保險公司不予賠償部分,由被告馬XX予以賠償?,F(xiàn)根據(jù)查明事實對原告損失作如下認定:關于原告主張的護理費,被告雖主張住院期間由其父親進行護理,但未提供相關證據(jù)加以證實,依據(jù)原告庭審時的陳述,住院期間被告父親護理期限為7天,同時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實住院期間需兩人護理,出院后仍需繼續(xù)護理,亦未提供護理人員的相關工資證明及因護理實際減少的工資數(shù)額,故參照2017年西寧地區(qū)護理人員平均工資4510元予以計算,原告謝XX主張的護理費扣除被告父親在住院期間護理期限的基礎上應予支持4510/30*(32-7)=3758.33元;關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原告雖提供了電焊工資格證書及工作單位證明,但依據(jù)該工作證明,原告并非享受按月發(fā)放的工資,而以其實際所干天數(shù)享受勞動報酬,故參照焊接工程技術人員平均工資6798元及醫(yī)院建休時間計算,應予支持6798/30*47-=10650.2元。關于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依據(jù)原告的住院時間及西寧市公務員出差補助70元,應予支持32*70=24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醫(yī)院雖未出具加強營養(yǎng)的醫(yī)囑,但原告受傷住院理應加強營養(yǎng),依據(jù)住院時間原告該訴訟請求應予支持32*50=1600元;
關于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原告戶口雖為農(nóng)村戶口,但原告已考取電焊工資格證書,并提供工作單位證明及在城鎮(zhèn)居住生活的租賃合同,故理應按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計算,依據(jù)鑒定報告原告該訴訟請求計算合理,應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鑒定費,有票據(jù)證實,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1000元及后續(xù)治療費,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實,故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失費5000元,被告已向原告賠償了殘疾賠償金,且原告?zhèn)檩^輕,故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產(chǎn)生的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部分應予支持。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謝XX因此次交通事故所產(chǎn)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2240元,營養(yǎng)費1600元,護理費3758.33元,誤工費10650.2元,殘疾賠償金116676元,鑒定費1200元,總計136124.53元,被告中國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寧市X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謝XX134924.53元。
二、被告馬XX賠償原告謝XX鑒定費1200元。以上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謝XX要求被告馬XX、中國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寧市X支公司賠償后續(xù)整容費、交通費1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的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1661元,由原告謝XX負擔361元,被告馬XX負擔13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