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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成功案例
作者:湯佳杰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3-10-26 瀏覽量:0
一、案情簡介。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接到外籍人員非法出境的業(yè)務后,將該業(yè)務轉包給同案被告人李某,李某又聯系到王某等幾人,每人駕駛一輛車打算運送外籍人員至目的地。運送途中,王某等人因害怕遇上執(zhí)法檢查,在路途中放下了幾位外籍人員。另外,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被告人張某按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立案和移交起訴。張某委托辯護人提供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的辯護工作。
二、律師辯護工作和意見。
1、被告人張某并非偷越國邊境活動的發(fā)起、組織、策劃人員,其僅是參與與運輸環(huán)節(jié),其轉包行為不并妨礙該角色性質的定性。因此,偵查機關對被告人張某按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罪不恰當,應當按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處理。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向公訴機關表達了該意見,最終該意見在《起訴書》中得到了支持。 2、被告人張某轉包給李某后,李某等人因為害怕遇上執(zhí)法檢查,途中放下幾位外籍人員的,對于張某來講,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應當認定未犯罪未遂。該點公訴機關提供了補充起訴意見,認可了張某存在犯罪未遂情節(jié)。 3、被告人張某在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犯罪僅是提供運輸環(huán)節(jié)的協(xié)助,且運送的目的地也在境內,其角色具有很高的可替代性,在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4、被告人張某如實自己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和繳納罰金,應當或酌定從輕處罰。
三、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無視國家法律,運送他人偷越國境,其行為已經構成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并認為張某是從反,應當減輕處罰,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到案后能如實自己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積極退贓和繳納罰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判決下達后次月,被告人刑滿釋放,取得了較好的辯護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