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佳杰律師
138-2808-3341
廣東泓科律師事務所
14407*********384
814312354@qq.com
江門市蓬江區(qū)堤東路73號(斯派特大廈)15樓
微信掃一掃 關注我
容留賣淫罪爭取判處拘役案例
作者:湯佳杰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1-12-22 瀏覽量:0
一、案情概要。
人民檢察院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經(jīng)營美發(fā)店,并容留了李X等人在美發(fā)店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還租賃了某中心二路某出租屋作為賣淫場所。公安機關在上述出租屋內(nèi)將正在從事賣淫活動的李X等人當場抓獲。本院認為被告人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另外,人民檢察院建議判處被告人鐘X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辯護意見概要。
1、被告人在案發(fā)后能如實向辦案部門供述自己罪行,沒有故意隱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2、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其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相對于其他暴力性犯罪較小,其在被刑事拘留后,在看守所內(nèi)積極接受改造,認罪態(tài)度良好,故應酌定從輕處罰;3、根據(jù)證人肖X的證人證言,被告人收取的分成基本用于店鋪租金支出,肖X的工資支出、失足婦女的餐費支出,其本人從中獲益很少;4、被告人在偵查階段主動向民警舉報了其他人涉嫌容留賣淫的事實,并提供了具體的發(fā)廊名稱和具體的地點,上述舉報已被民警書面記錄下來,后辯護人向檢察院溝通得知,該發(fā)廊已經(jīng)停業(yè),但被告人確有立功的主觀愿望,其行為亦有可能為公安機關提供重大的破案線索,理應得到積極的肯定。5、被告人清楚的認識到自己的過錯,并已認真改過,且其本人當庭愿意認罪,故懇請法庭給其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讓其早日回歸社會,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三、法院判決結(jié)果。
本院認為,被告人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gòu)成容留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關于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在法定量刑幅度內(nèi)判處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不當,不予采納。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認罪認罰,是初犯,社會危害性小,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理由成立,予以采納。辯護人還提出建議對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處被告人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若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