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爭取緩刑
【案情簡介】
2019年7月份以來,被告人張某為非法牟利,明知上家從事犯罪活動,仍然組織被告人李某、于某、王某等人形成相對固定的團伙,在遼寧省本溪市、大連市、山東省威海市等地通過收購他人銀行賬戶、對公賬戶為上家轉移贓款提供便利,后又通過網(wǎng)絡轉賬直接幫助上家將贓款轉移至他人銀行賬戶,用于購買虛擬幣套現(xiàn)。2020年4月底,被告人李某、于某、王某明知幫被告人張某轉移的系贓款,截留贓款后被告人張某不敢報警,遂合謀截留部分贓款。2020年5月7日晚上,被告人于某在操作轉移贓款時,將一共18 萬多元贓款轉入被告人李某的支付寶賬戶,事后被告人李某、于某各分得8.1萬元,被告人王某分得1.8萬元?,F(xiàn)被告人于某的非法獲利57000元已上交給公安機關,被告人王某的非法獲利11500元已上交給公安機關。2020年12月16日,公訴機關認為,因被告人王某等人明知幫被告人張某轉移的系贓款,篤定截留贓款后張某不敢報警,遂合謀截留部分贓款,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第一款規(guī)定,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后本人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具結書上記載“建議判處王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
【辦案經(jīng)過】
倪海宮律師接受指派后,及時閱卷,詳細了解本案的證據(jù)和相關事實,會見王某,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為其分析法律風險和后果,聽取其對案件的陳述及訴求,結合卷宗資料,認為此案在犯罪構成、法律適用上沒有異議,但是王某具有如實供述、初犯、從犯、已部分退贓等量刑情節(jié),認為如能爭取退還全部的贓款及罰金,在量刑上還是可以盡量爭取從寬處理的。律師在取得王某的同意后,著手開展退贓事宜。2021年4月28日,律師聯(lián)系家屬繳納贓款,并協(xié)助家屬于當日辦理退贓手續(xù)。2021年5月12日,公訴機關在律師的見證下重新與王某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對其采取減輕處罰的量刑建議,由原先的“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變更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4000 元”。
【結果】
2021年6月23日,樂清市人民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受援人于當日釋放,順利辦理社區(qū)矯正所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