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與深圳市XX公司B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來源:易冬生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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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與深圳市XX公司B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7)XX0306民初6772號原告A,男,漢族,1975年12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A,廣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被...
律師觀點分析
A與深圳市XX公司B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7)XX0306民初6772號 原告A,男,漢族,1975年12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廣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寶安區(qū)石巖街道水田社區(qū)寶石東路21號A-02, 法定代表人A, 被告A,男,漢族,1979年6月27日出生, 被告A,女,漢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A與被告深圳市XX公司、B、C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A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黃海泉在本案訴訟期間申請撤訴,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對自己權利所作的處分,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A撤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1706元,因原告變更訴訟請求,本院退回1656元,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A 人民陪審員B 人民陪審員C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D(兼) 書記員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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