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XX公司與A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摘要: 深圳市XX公司與A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XX0306民初27932號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區(qū)光明街道同富裕XX內XX第2棟2樓,統(tǒng)一社會信...
律師觀點分析
深圳市XX公司與A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7)XX0306民初27932號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區(qū)光明街道同富裕XX內XX第2棟2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247075703,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廣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A,廣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A,男,漢族,1964年1月7日出生,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 上列原告深圳市XX公司訴被告A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A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深圳市XX公司貨款21177.5元及逾期付款損失(以本金21177.5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款利率從2012年2月1日起計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深圳市XX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判決生效后,如果當事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0元、公告費450元,合計96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A 人民陪審員B 人民陪審員C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D 書記員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