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森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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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條,有轉賬記錄,官司就一定能贏嗎?
作者:王森博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3-03-07 瀏覽量:0
案情簡介
原告起訴案情
原告曹某和被告虎某系親戚關系。2018年1月,被告因項目需要,向原告借款60000元周轉,月息1分5厘。原告從本村人席某處貸款60000元,月息1分5厘,通過方山信用社向被告打款60000元。2018年2月,被告通過農業(yè)銀行給原告還款6400元,下欠5360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脫不還,后不承認借款。原告到項目地找到被告,通過當地派出所,被告承認借款屬實并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向原告曹某償還借款本金53600元,利息8844元,共計62444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案情翻轉:王律師接受被告委托后,仔細聆聽了被告虎某對案情的詳細陳述,并根據案件疑點對案情進行了詢問,又通過查看被告虎某的手機聊天記錄、微信及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后,王律師經過認真分析,認為本案原告曹某起訴的款項實質為投資款,雖有欠/借款之名(欠條),并無借款之實,這個官司具有可打性,決定接受被告虎某委托,為其挽回經濟損失。
辦案經過:
因原告在其居住的甘肅老家當地法院起訴,而被告已經離開戶籍地在經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根據法律規(guī)定,首先,王律師向原告起訴的甘肅某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甘肅某法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審理。
其次,根據本案事實,為了向法官證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條金額實際上是投資款,做了以下準備工作:調取了被告項目所在地接警處派出所的詢問筆錄,筆錄中明確記載原告投資被告項目的事實,同時申請當時與原告一起去考察被告項目的三個人員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證明6萬元系原告考察項目后自愿出資的投資款。
最終,經過王律師的精心準備與努力,人民法院作出了6萬元系原告投資款的認定,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至此原告曹某與被告虎某之間的經濟糾紛水落石出,王律師憑借自身專業(yè)能力,力挽狂瀾,使該案案情180度翻轉,成功為被告虎某挽回經濟損失六萬余元,得到了虎某及其親朋好友的高度贊揚和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