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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信息

          李某犯盜竊罪,為其成功爭取緩刑五年

          作者:王森博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3-03-06 瀏覽量:0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系重慶某某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鋼筋工,在某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銀川濱河新區(qū)長河大街地下管廊工程項目經(jīng)理部工地從事鋼筋加工制作及領(lǐng)班工作。2017年9月3日19時許,被告人李某與收廢品人員商議價格后,趁無人之際,安排工地吊車司機李某某將工地上五捆不同規(guī)格(型號16毫米、14毫米、12毫米、10毫米、6.5毫米)的鋼筋共計10.50噸(價值40950元)吊至該收廢品人員的貨車上后銷贓,獲取贓款20000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guān)從被告人李某妻子譚某某處扣押現(xiàn)金20000元。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的親屬賠償某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銀川濱河新區(qū)地下管道工程項目經(jīng)理部72000元(其中包含項目部的罰款20000元),某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銀川濱河新區(qū)地下管道工程項目經(jīng)理部對李某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及辯護人提供,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常住人口信息,證實被告人李某出生于1965年*月*日,犯罪時系成年人;

          二、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報案材料,證實某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銀川濱河新區(qū)地下管道工程項目經(jīng)理部于2017年9月8日向銀川市公安局濱河新區(qū)分局報案稱:銀川濱河新區(qū)長河大街地下管廊項目經(jīng)查,丟失鋼筋三次,第一次丟失直徑22、25的鋼筋原材各一捆(一捆約3噸左右,共計6噸),第二次丟失直徑12、14鋼筋原材各一捆(一捆約3噸左右,共計6噸),第三次丟失鋼筋3.1噸,共計丟失鋼筋15噸左右。經(jīng)查實,第三次丟失鋼筋為李某私自安排吊車司機吊裝出賣給廢料商。銀川市公安局濱河新區(qū)分局經(jīng)審查于2017年9月9日立案偵查;

          三、到案經(jīng)過,證實2017年9月8日20時李某在濱河新區(qū)地下管廊工地被抓獲到案。經(jīng)初步審查,李某供述其于2017年9月5日左右,將濱河新區(qū)地下管廊工地內(nèi)的13噸鋼筋盜竊,賣給一廢品收購人員,得贓款二萬余元;

          四、扣押清單,證實2017年10月2日公安機關(guān)從譚某某處扣押現(xiàn)金20000元;

          五、建筑行業(yè)農(nóng)民工勞動合同,證實2016年6月7日李某與重慶某某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李某在鋼筋崗位(工種)工作,工作地點是濱河新區(qū);

          六、某某建工有限公司銀川濱河新區(qū)長河大街地下管廊項目經(jīng)理部出具的說明,證實李某不是項目部材料庫管員,是重慶某某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現(xiàn)場鋼筋帶班人員。某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銀川濱河新區(qū)地下管道工程項目經(jīng)理部鋼筋材料到現(xiàn)場后交給重慶某某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使用,李某只負責現(xiàn)場鋼筋加工制作;

          七、價格認定結(jié)論,證實經(jīng)銀川市興慶區(qū)經(jīng)濟發(fā)展局認定,鋼筋(直徑6.5毫米,1.2噸,單價4120元,總價4944元;直徑10毫米,2.5噸,單價4120元,總價10300元;直徑12毫米2.6噸,單價4050元,總價10530元;直徑14毫米2.7噸,單價3900元,總價10530元;直徑16毫米2.8噸,單價3900元,總價10920元),合計47224元;

          八、賠償協(xié)議、收條、諒解書、說明,證實被告人李某的親屬賠償重慶某某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72000元(其中包含給項目部的罰款20000元),后重慶某某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向某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銀川濱河新區(qū)地下管道工程項目經(jīng)理部賠償72000元,某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銀川濱河新區(qū)地下管道工程項目經(jīng)理部對李某表示諒解;

          九、證人吳某某的證言,證實吳某某是某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濱河新區(qū)長河大街地下管廊項目經(jīng)理部的副經(jīng)理。2017年9月8日18時許,工地現(xiàn)場管理人員趙某某和王某某回到項目部向吳某某匯報工地的鋼筋被勞務公司的工人拿到外面賣了。后吳某某問老李鋼筋是怎么回事,老李就說他前幾天往外面拉出去過一次鋼筋,是下午工人下班后讓吊車司機幫忙弄上車的,重量在3噸左右。工地材料部說丟失了20噸左右。老李一開始說工地的管理人員王某某指示他干的,但之后又說是誣陷工地管理人員;

          十、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實王某某系某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濱河新區(qū)長河大街地下管廊項目經(jīng)理部的施工主管。2017年9月3日早上10時許,某某勞務公司的老李(具體叫什么名字不知道)給王某某打電話說其將工地的一些鋼材私自賣給了別人,想讓王某某承擔下來,讓王某某向勞務公司負責人說明是王某某讓老李轉(zhuǎn)讓給王某某的朋友,王某某在電話上拒絕了。下午三四點時,老李到工地上找王某某,讓其幫忙承擔下來并拿了2萬現(xiàn)金要給王某某,王某某當場拒絕了,并讓老李把私自賣掉的鋼材趕緊補回來。后王某某給某某勞務公司老板晏某某打電話說了情況,晏某某第二天回到工地對老李處罰了2萬元罰款,老李給勞務公司打了2萬的欠條。之后的幾天,老李和晏某某都沒有還工地的鋼材。根據(jù)老李自己提供的單子,寫的是3噸左右的鋼材被私自賣掉的;

          十一、證人晏某某的證言,證實晏某某系重慶某某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濱河新區(qū)長河大街地下管廊工程的勞務總經(jīng)理。2017年9月3日8時許,晏某某接到材料員電話,說工地門衛(wèi)告訴材料員有個工人下班后吊鋼筋,材料員問吊車司機有沒有工人下班后吊鋼筋,吊車司機說有。后材料員問老李,老李說是王某某讓老李往外拉了3噸左右的鋼筋。晏某某9月4日回工地后找到老李,老李說是王某某指示其干的,說王某某外面有個朋友在工地需要鋼筋。后晏某某把老李和王某某叫到一起,問王某某有沒有讓老李給其朋友拉鋼筋,王某某說沒有,是老李自己拉出去賣掉的。晏某某告訴老李,要么賠償損失要么就報警,老李就說其賠償損失,晏某某就罰了老李2萬元;

          十二、證人趙某某的證言,證實趙某某系某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濱河新區(qū)長河大街地下管廊項目經(jīng)理部工作人員。2017年9月6日,工地上的工人向趙某某反映:2017年9月3日的下午7點多,工地上有人用吊車將鋼筋運至一輛半掛貨車上,從后門把鋼筋拉出去了。后經(jīng)詢問吊車司機李某某,李某某說是李某讓其吊的這些鋼筋。趙某某等人就找到李某,李某當時就承認了盜竊鋼筋的事情,當時他說只盜竊了3噸多鋼筋,但經(jīng)過清點,工地上有10噸多的鋼筋被盜,隨即趙某某就報警了。趙某某所在工地丟失過兩次鋼筋,2017年8月底丟了5噸多,2017年9月3日丟了10噸多;

          十三、證人李某某于2017年9月8日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在2017年9月3日左右19時許,李某某準備下班,老李找到李某某讓其幫忙吊幾捆鋼筋,李某某到工地的鋼筋制作房前,房子旁邊停放著一輛吊車,吊車司機放假回家了,是李某某幫忙看管吊車,隨后來了一輛紅色半掛車,車牌號其沒有看清,老李在旁邊看著,兩名半掛車司機負責把吊繩系在鋼筋捆上面,李某某往半掛車上吊了五捆鋼筋,具體數(shù)量和特征其不清楚,吊車電腦顯示器顯示每捆重2噸左右,里面包含吊臂重約0.3噸,五捆大概有五六噸重。同時李某某辨認出李某就是讓其吊鋼筋的人;李某某于2017年9月21日的證言,證實2017年9月3日下午7點多,李某讓李某某將工地上的五捆鋼筋(都是線材)吊到一輛紅色半掛車上,每捆鋼筋重量都在2.2噸到2.3噸,除去吊車大桿和鉤頭的重量,一共大概是10噸左右。操作吊車時,每捆鋼筋的重量都能在吊車上顯示出來;李某某于2018年9月28日的證言,證實李某某是在濱河新區(qū)地下管廊建筑工地干活時候與李某認識的。2017年9月初一天晚上八點多,李某讓李某某操作起重機將5捆鋼筋吊到一個大貨車上,每捆大概2噸多重,5捆共有10噸左右,具體什么型號其不知道。李某某在以前的詢問筆錄中陳述鋼筋共重5-6噸是因為當天晚上太困了,記錯了,實際應當是10噸重左右;

          十四、被告人李某于2017年9月9日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同步錄音錄像內(nèi)容),證實2017年9月5日左右(具體時間記不太清楚),李某在濱河新區(qū)某某建工施工工地門口碰到一個駕駛?cè)嗠娖寇囀諒U品的人,問李某賣不賣鋼筋,李某問要什么型號的,收廢品的人說要直徑16毫米、14毫米、12毫米、10毫米、6毫米的各一捆。然后李某問能給其多少錢,收廢品的說2萬,李某要3萬,后來說好2萬元,收廢品的人說晚上拉。下午6點半左右,李某在施工工地院子里看著,進來了一輛大貨車,李某看到收廢品的人在大貨車上坐著,就領(lǐng)著到了施工工地加工房門口,吊車司機過去吊鋼筋裝車,鋼筋型號有16的、14的、12的、10的、6的,大概有12噸,賣了2萬元。后來某某勞務公司材料員張某某問李某昨天是不是偷賣了施工工地上的鋼筋,李某沒有承認,說是王某某讓其拉的。后李某找到王某某,告訴王某某其偷賣鋼筋了,賣的2萬元全都給王某某,讓其幫忙解決一下,王某某沒有答應。后某某勞務公司的晏經(jīng)理找到李某,問其賣了多少鋼筋,李某說賣了3噸,晏經(jīng)理說內(nèi)部處理罰2萬元,李某說現(xiàn)在手里沒錢,從工資里扣,晏經(jīng)理讓李某打了個欠條。李某賣的2萬元錢買吃的和賭博了;被告人李某于2017年9月23日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同步錄音錄像內(nèi)容),證實2017年9月3日至5日(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李某在濱河新區(qū)地下管道建筑工地將工地的16、14、12、10、6.5型號的鋼筋共計10.5噸,賣給了收廢品的人,賣了2萬元。第二天有人舉報,公司材料員來調(diào)查。李某想讓王某某頂下來,王某某猶豫了。過兩天經(jīng)理又問,李某沒敢說真話,說有3噸。當時賣鋼筋的2萬元放在了工地大棚墻壁的隔斷里,因公安局的人來,李某怕錢被別人拿走,告訴其妻子這2萬元賣鋼筋的錢讓她交出了就交出了。李某第一次供述稱2萬元被其花了是因為害怕錢被沒收而說了謊;

          庭審后,被告人李某向本院出具悔罪書,承認其在關(guān)押期間受到同監(jiān)室犯人的教唆,產(chǎn)生了僥幸心理而翻供,現(xiàn)承認其盜竊10.50噸鋼筋的事實。

          訴訟過程中,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向本院提交非法證據(jù)排除申請書,提出被告人在2017年9月9日做第一次筆錄時受到偵查人員拳擊頭部、胸部,踩腳趾頭,拿內(nèi)裝有水的礦泉水瓶猛擊胸部,被告人因恐懼害怕而做了虛假的供述。9月10日在看守所第二次做筆錄偵查人員提審其時,隔著護欄把手伸進去毆打被告人,被告人向后躲閃,未擊打上被告人,但是偵查人員威脅其,繼續(xù)按照在公安局的供述進行供述。偵查人員在第三次2017年9月23日、第四次2017年11月15日做筆錄之前存在威脅誘供的行為。同時被告人李某庭前會議中指出歐打其的有三名干警,其中一名是參加庭前會議的偵查人員溫某,另外的是兩名年輕干警,而不是偵查人員張某、梁某某。故上述有罪供述的筆錄系非法證據(jù)應當予以排除。本院于2018年9月7日召開庭前會議,并通知偵查人員梁某某、張某、溫某參加會議。公訴機關(guān)在庭前會議中出示被告人李某在銀川市看守所健康檢查表,該檢查表中載明被告人李某入所時精神狀況尚佳,自述其無外傷,查體未見明顯異常;公訴機關(guān)同時出示偵查人員詢問被告人李某時的同步錄音錄像,該同步錄音錄像顯示李某系自愿供述,偵查人員未采取毆打、威脅、欺騙的取證手段。同時參會偵查人員做出情況說明:1.在做第一次筆錄時,被告人李某已經(jīng)和甲方工地基本達成賠償協(xié)議,在公安機關(guān)訊問時非常配合,偵查人員按照正常程序做的筆錄,未實施毆打威脅等刑訊逼供的行為;2.第二次筆錄系在銀川市看守所進行,訊問室被告人的座椅固定,訊問人員所坐位置與被告人之間隔著柵欄,中間有一段距離,且看守所全程錄音錄像,偵查人員不可能拉扯毆打李某。3.在做第三次、第四次筆錄時,偵查人員沒有威脅誘供的行為。4.根據(jù)辦案流程:李某盜竊一案濱河新區(qū)刑警隊于2017年9月8日接派出所報警,當時是長河派出所教導員朱旭亮負責與濱河新區(qū)分局交接案件的。2017年9月9日濱河新區(qū)分局刑警隊接手本案,刑警隊共有四人,其中一個人在本案發(fā)生時還沒有到濱河新區(qū)分局,其他三個人就是參會的偵查人員溫某、張某、梁某某。庭前會議中,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偵查人員采取了刑訊逼供的手段取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價值4095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的罪名成立,應予以刑事處罰。對于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偵查人員在對其詢問前存在對其采取毆打、威脅誘供的刑訊逼供情形,應對其所作的有罪供述的筆錄作為非法證據(jù)予以排除的意見,經(jīng)查,公訴機關(guān)在庭前會議中提交的銀川市看守所的健康體檢表、偵查人員對被告人李某訊問時的同步錄音錄像及在庭前會議中的情況說明,綜合證實偵查人員在訊問被告人李某時并未對其采取毆打、威脅誘供等刑訊逼供的手段,故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機關(guān)所作的供述不屬于非法證據(jù),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對于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盜竊11.8噸鋼筋,價值47224元的犯罪事實,因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認定。本院根據(jù)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證人李某某、趙某某的證言認定被告人李某盜竊鋼筋的數(shù)量為10.50噸。對于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盜竊3.1噸鋼筋的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于盜竊金額,因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被告人李某盜竊每種型號鋼筋的數(shù)量,本院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出發(fā),根據(jù)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中鋼筋的最低單價3900元計算,認定盜竊金額為40950元(10.50噸×3900元)。被告人李某當庭自愿認罪,酌情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可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相應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安機關(guān)從被告人李某妻子譚某某處扣押的現(xiàn)金20000元,因被告人李某已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該20000元現(xiàn)金應退還被告人李某。根據(jù)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對其可適用緩刑。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私財物所有權(quán)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公安機關(guān)從被告人李某妻子譚某某處扣押的現(xiàn)金20000元,由公安機關(guān)退還被告人李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五份。

           


          王森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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