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張*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
公訴機關(guān)成武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男,199*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山東省成武縣,住址同上。因犯搶劫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元。因毆打他人,于2016年被成武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成武縣公安局取保候?qū)?,于同?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
指定辯護人**,山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辯護人楊勇軍,山東統(tǒng)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張*,男,200*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山東省成武縣,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成武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于同?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
辯護人**,山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成武縣人民檢察院以成檢一部刑訴[202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張*犯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0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成武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安二朝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袁某、被告人李*及辯護人邵*、楊勇軍、被告人張*及辯護人戴*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成武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5月4日11時許,被告人李*、張*駕乘白色“雪鐵龍”轎車行駛至成武縣××街××?xí)r,因通行問題與袁某發(fā)生爭執(zhí)及廝打,在廝打過程中致使袁某的鼻子受傷。經(jīng)鑒定,袁某之傷為輕傷二級。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李*、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被告人李*對起訴書指控?zé)o異議,認罪、認罰。
辯護人認為,1.被告人李*案發(fā)后未逃離現(xiàn)場,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應(yīng)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2.被告人李*曾被醫(yī)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屬限制刑事責(zé)任能力人,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3.被害人存在明顯過錯,應(yīng)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緩刑。
被告人張*對起訴書指控?zé)o異議,認罪、認罰。
辯護人認為,1.被告人張*不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的共犯,不應(yīng)追求刑事責(zé)任;2.如認定其構(gòu)成犯罪,則屬于從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從輕或減輕處罰;3.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當(dāng)庭認罪、悔罪,依法免于刑事處罰或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5月4日11時許,被告人李*、張*駕駛白色“雪鐵龍”轎車,行駛至成武縣××街××?xí)r,因通行問題與袁某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對袁某進行毆打,造成袁某鼻部受傷,經(jīng)鑒定,袁某之傷為輕傷二級。
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本院調(diào)解,被告人李*、張*與被害人袁某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賠償袁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80000元,取得了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書證
(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李*于199*年*月*日出生,被告人張*,于200*年*月*日出生,犯罪時均系完全刑事責(zé)任年齡人。
(2)受案登記表,證實本案由周某2020年5月4日報案至成武縣公安局。
(3)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實李*于2016年1月16日因毆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
(4)發(fā)破案經(jīng)過,證實李*于2020年5月26日被抓獲歸案。
(5)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李*2015年12月25日下午3時許,李*與劉某因安裝網(wǎng)線盒問題發(fā)生口角,李鯤鵬動手打了劉某?,F(xiàn)決定對李*處以下行政拘留五日。
(6)吸毒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證實經(jīng)檢測李*、袁某、張*結(jié)果呈陰性。
(7)釋放證明書,證實被告人李*因搶劫罪于201*年3月*日經(jīng)浙江省**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5000元。服刑期間減刑一次,減刑1年1個月,實際執(zhí)行刑期2年11個月,于2013年9月14日刑滿釋放。
(8)協(xié)議書、收據(jù)、諒解書,證實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本院調(diào)解,被告人李*、張*與被害人袁某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賠償袁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80000元,取得了諒解。
(9)成武縣司法局社區(qū)評估意見書,證實被告人李*對所在社區(qū)有較小不良影響,被告人張*對所居住未發(fā)現(xiàn)具有不良影響。
2.勘驗、辨認筆錄
(1)袁某辨認筆錄,證實袁某辨認在一張A4紙上的12張不同男性免冠照片,然后指出本組照片中3號李*毆打他的那名矮個男子。
(2)袁某辨認筆錄,證實袁某辨認在一張A4紙上的12張不同男性免冠照片,然后指出本組照片中5號張*就是毆打他的那名高個男子。
(3)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證實中心現(xiàn)場位于*鎮(zhèn)大街十字路口北面,該十字路口的東西路為柏油公路,中心現(xiàn)場位于路中間,西南為*手機賣場,東面為*,袁某鼻子出血,拍照固定證據(jù)。
3.成武縣公安局(2020)***號鑒定書,證實傷者袁某右眼周有一3.5×1cm皮下出血伴腫脹,左下眼瞼處有一0.6×1cm皮膚擦傷,鼻部腫脹、觸痛,頸項部觸壓痛,左肩部有一0.4×8cm皮膚擦傷,右上臂有一0.7×0.3cm皮下出血,損傷程度構(gòu)成輕傷二級;李*的損傷程度不構(gòu)成輕微傷。
4.證人證言
(1)證人周某證實,當(dāng)天11點左右,其和對象袁某在××街××字路口處買變蛋時,車喇叭響了幾聲,其對象向車里說你別老按喇叭嚇著孩子,開車的人就很大聲的說按喇叭怎么了,你能怎么我,其對象也很生氣說你咋能性啊,開車的這名男子就要開車門下車,其就推著車門不讓他下車,并給其對象說別跟他一樣,這時副駕駛的高個子下車后就伸開胳膊用手指著其對象,其對象就將他的胳膊向一邊推,這名矮個子男子想打其對象,其就在中間攔,這時這名矮個男子和高個男子就開始打其對象了。其在旁邊拉那個矮個男的,因為他打的太兇了,拉了一會才拉開,發(fā)現(xiàn)其對象的鼻子流了很多血,那倆男的就走了。后來矮個來開車,其攔著不讓他走并報了警。
(2)證人宋某1證實,2020年5月4日上午11時許,其正在家門口賣水果,看到李*和他小舅子和一名男子打架,李*和他小舅子用拳頭朝這名男子的頭上、臉上和身上亂打,這名男子也用手朝他倆身上亂打,這名男子的妻子在李*的身后抱著*鵬,并用手朝李*的身上和頭上亂打,整個打架過程也就十來秒,也不知道怎么就散開了,這時看到這名男子的鼻子出血了,女的在喊報警,后來就不知道了。
(3)證人宋某2證實,2020年5月4日上午11時許,其正在豬肉攤位賣豬肉,聽到北面有人吵架,看到一對夫妻站在一輛白色轎車的車頭處不讓車走,李*從車的駕駛坐上下來和對方吵了起來,這對夫妻中的男子鼻子流血了,可能剛才打架了,過了一會派出所的工作人員就來了。
(4)證人宋某3證實,2020年5月上午11點左右,一對夫妻帶著兩個孩子在其攤位處買變蛋,聽到這對夫妻中的男的跟身后一開白色轎車的男子說你按喇叭按能響,你嚇著孩子了,開車的男子就說這是大路不,接著他倆就吵了起來,女的也跟這名男子吵了起來,這時開車的男子就要推開車門下車,其推著車門不讓他下車,坐在副駕駛的高個男子下車后從車頭處走了過來,開車的矮個男子接著就推開車門下車了,其就趕緊推著電三輪朝南走了。
5.被害人袁某陳述,2020年5月4日上午,其和妻子及兩個孩子到××街××字路口北面一個攤位買變蛋,孩子就在他們身后玩,這時聽到了一聲車的鳴笛聲,看到孩子擋到了路,就趕緊將兩個孩子往其身邊拉,那輛車還是繼續(xù)按喇叭,其就對開車的李*說你別一直按喇叭嚇著孩子了,李*邊罵邊要打開車門下車,其妻子就過來當(dāng)著車門不讓他下來,接著李*就推開車門從車上下來了,罵著說要打其,其也用手指著他說你咋能性啊,其妻子就在中間攔,這時坐在副駕駛的張*也下車來到了其身邊,接著李*、張*就動手打其。他倆用拳頭朝其頭上、臉上、身上亂打,其伸開胳膊亂打,其妻子在中間拉架,打著打著其的鼻子流血了,他倆就不打了。
6.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李*供述,2020年5月4日上午11時許,其開車帶著張*走到××街××字路口北時,前面有兩個小孩擋住了路,其就按了一聲喇叭,這時一名男子就將小孩往身邊拉了拉,另一個小孩還是擋著了路,其又按了兩聲喇叭,那個男子湊到車窗邊說你按喇叭,嚇著孩子你負責(zé)嗎,其說嚇著他總比撞著他去強,這名男子的妻子說,你開車也有點素質(zhì),并說了句贓話,一聽她嘴里帶臟話很生氣,就要推開車門下車,但被旁邊一賣東西的大娘攔著車門,其下來車用手指著這名男子說你再不講理就揍你,這名男子將其的胳膊推開后用手指著其說你試試,其聽了很生氣,上前用右拳一下打在他鼻子上,接著用拳頭朝他臉上、頭上、身上亂打,張*也用拳頭朝他頭上、臉上、身上亂打,對方也用拳頭朝他們身上亂打,女的在其頭上、身上亂撓,把其左臂咬破了,那個男的鼻子流血了,其和張*就不打了。
(2)被告人張*供述,2020年5月4日上午11點左右,其姐夫李*開車帶著其走到××街××字路口北時,前面有一個小女孩站在路中間,其姐夫就按了一下喇叭,這個小女孩就跑到了路旁,接著其姐夫又按了下車喇叭,有個男子就說按喇叭嚇著他閨女了,其姐夫就說嚇著她總比撞著強,這名男子就用手指著其姐夫罵著說嚇著他閨女了,其就從副駕駛下車,這名男子的妻子也圍了過去,其姐夫也下車了,這名男子用手指著其姐夫說嚇著他閨女你負責(zé)嗎,其姐夫就指著這名男子說嚇著該嚇的,你再說就揍你,他們互相指對方的時候,其姐夫的手指女的的眼鏡碰歪了,這名男子就伸手朝其姐夫肩膀推了一下,其姐夫就上前用拳頭朝他頭上、臉上、身上亂打,其也上去朝那個男的上述部位亂打,其姐夫一拳把那個男的鼻子打出血了,他們就不打了。
以上證據(jù)經(jīng)當(dāng)庭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張*故意傷害他人,致人輕傷二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關(guān)于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不構(gòu)成共同犯罪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李*與被害人袁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被告人張*與李*共同對袁某進行毆打,具有共同傷害的故意,屬于共同犯罪,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guān)于辯護人認為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二被告人在案發(fā)后預(yù)駕車離開,遭到被害人的阻止,故二被告人的行為不應(yīng)認定為自首,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guān)于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曾被醫(yī)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屬限制刑事責(zé)任能力人的意見,本院認為,限制刑事責(zé)任能力應(yīng)以法律規(guī)定的鑒定機構(gòu)的鑒定意見為根據(jù),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guān)于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屬從犯的意見,本院認為,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積極主動,不易區(qū)分主從犯,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李*具有犯罪前科,應(yīng)予從重處罰。二被告人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取得了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經(jīng)成武縣司法局調(diào)查評估,二被告人對所居住社區(qū)均無重大不良影響。根據(jù)本案性質(zhì)、情節(jié)、悔罪態(tài)度、社會危害程度,可對二被告人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張*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