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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判決書
作者:張義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2-06-07 瀏覽量:0
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2)冀 0102 民初 XXXX號
原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XXXXXX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義,河北北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X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XXX,女,該公司員工。
被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XXXX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 族,住XXXXXXXXXX。
被告:XXX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XXX,男,該公司員工。
原告XXX與被告XXX公司(以下簡稱XXX公司)、XXX、XXX公司(以下簡稱XXX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XXX,被告XXX公司,XXX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XXX,被告XXX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XXX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XXX公司返還原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的商鋪收益 74,626.92元。2.判令被告XX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計算方式為以74,626.92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付(利息至起訴之日暫計1, 037.52元,本息暫合計:75,664元);3.判令被告XXX、XXX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5 月31日,原告XXX與XXX公司簽訂了《商鋪買賣協(xié)議》,購買位于XXX廣場XXX的商鋪一套。同日,對應上述《商鋪買賣協(xié)議》,XXX公司由XXX公司指定,全面管理標的物業(yè),因此原告(甲方)與XXX公司(乙方)簽訂了《商鋪委托經(jīng)營協(xié)議》, 主要約定內容為:甲方將其位于XXX廣場XXX委托乙方經(jīng)營管理,委托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9年9月30 日止,期限12年。第1年,即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 月30 日,甲方無償委托乙方經(jīng)營管理。從第2年至第6年,即 2018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乙方以甲方購房合同款與電商費用收據(jù)的合計金額為基數(shù)、依次按年7%、8%、8%、10%、12%,向甲方支付收益。從第7年至第12年,即2023年10月1 日至2029年9月30日,乙方以甲方購房合同款與電商費用收據(jù)的合計金額為基數(shù),按年保底7%加超額部分1: 9(乙方:甲方)分成的形式向甲方支付收益。合同該條款后手寫條款:返租金額:肆拾壹萬叁仟壹佰陸拾貳元整,手寫條款加XXX公司公章。合同第3.3.3條約定,乙方于每年10月15日支付甲方上一年度收益.
依據(jù)上述計算方式,原告第2年(2018年10月1日-2019 年9月30日)商鋪收益為28921.34 (413162 ×7%)元,第3年(2019 年10月1日-2020年9月30日)商鋪收益為33052.96 (413162 × 8%)元,第4年(2020年10月1日-2021年9月30日)商鋪收益為33052.96(413162×8%)元,共計 95,027.26 元。
合同簽訂后,XXX公司于2019年12月返還了原告部分商鋪收益16,320元,于2021年11月返還了原告部分商鋪收益 4, 080. 34元。上述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商鋪收益尚未支付部分本金數(shù)額為74,626.92元,且給付期限早已屆滿,XXX公司應立即足額支付。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除上述商鋪收益本金外,XXX公司還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74,626.92元為基數(shù),自應支付款項的次日,即2021年10月16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付。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chǎn)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XXX作為XXX公司的唯一股東,應對XXX公司的以上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由于XXX公司是受XXX公司的指定,《商鋪買賣協(xié)議》 和《商鋪委托經(jīng)營協(xié)議》為捆綁合同.且經(jīng)查,XXX公司的股東XXX、XXX曾擔任XXX公司的股東,兩個公司之間存在髙層管理機構人員混同的情形,構成關聯(lián)公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XXX公司亦應為 XXX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淸償責任。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規(guī)定,特提起訴訟,懇請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XXX公司答辯意見如下:1.答辯人XXX公司解除與被答辯人XXX簽訂的商鋪委托經(jīng)營協(xié)議。2.要求被答辯人給付前期支付租金的稅票及向稅務局補繳稅費及滯納金。事實與理由:一、被答辯人于2017年5月31日購買由XXX公司開發(fā)建設的XXX廣場XXX壹套內鋪,付款方式為按揭。首付款為193,162 元,該套內鋪尚未補齊剩余房款。
二、同日,被答辯人與答辯人XXX公司簽訂了 “XXX廣場”項目XXX該套內鋪《商鋪委托經(jīng)營協(xié)議》,因為被答辯人始終未補齊尾款,所以XXX公司未將被答辯人名單交付給XXX公司。XXX公司依據(jù)《商鋪委托經(jīng)營協(xié)議》第五條約定,不與被答辯人簽署“標的物業(yè)移交狀態(tài)確認書”,故2019年的返租款答辯人只能按照被答辯人實際繳納首付款與定金為基數(shù)向被答辯人支付返租款。
三、答辯人依為向被答辯人支付返租款。按協(xié)議3. 3條約定委托費用3. 3. 1委托期限內(即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 月30 日),由答辯人無償經(jīng)營管理。因被答辯人于2017年5月31日購買內鋪已知曉交定金4萬可抵減8萬房款的優(yōu)惠,并將 2017年10 月 1日至2018年9月30日每套返租款16,320元再折抵房款,進行優(yōu)惠減免。
四、答辯人依約按被答辯人購買的XXX號實際繳納的該套內鋪首款付193,162元與向問道交納定金4萬元之和為基數(shù), 按年7%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2019年9月30日該套內鋪的返租款實際收到16, 320元,以及2020年10月1日-2021年9 月30部分返租款4,122元。
五、按商鋪委托經(jīng)營協(xié)議3.3.3條約定甲方(被答辯人)收到乙方(答辯人)支付委托收益時,所產(chǎn)生的任何稅費均由甲方(被答辯人)承擔,且甲方(被答辯人)需在獲得收益前提供收益收據(jù)。據(jù)此條款被答辯人應向答辯人出示實際收到的返租款應繳納稅費、滯納金明細如下:(1)2016年7月24日購買XXX號內鋪,按首付款(193,162元+定金4萬)*7%返租款=16,320元(以此為計稅標準)。增值稅:16320/(1+0.05增值稅稅率)*0. 05=777元。附加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稅率3%、地方教育費附加2%)=777*0.12=93元。房產(chǎn)稅:按租金的12%征收,16320*12%=1, 958元。印花稅:稅率0.1%, 16320*0.1%=16元。個稅:(個稅扣除數(shù)800元*12=9,600元、房產(chǎn)稅1,958元、印花稅16元、附加稅93元、個稅稅率20%)。(16320/1.05-9600-1958-16-93)*20%=775元。該套內鋪二年稅費的滯納金:(777+93+1958+16+775)*0.0005*365=358*2=1,320元。該套內鋪實際收到2018年10月1日-2019年9月30日返租款應繳納稅費及滯納金合計:(777+934-1958+16+775)*2+1320-8,558元。
被答辯人應向稅務局補繳稅費及滯納金并取得房屋租賃發(fā)票,作為按合同約定已收到返租款補繳納稅憑證。因為答辯人所受托經(jīng)營的XXX廣場2年多來始終未營業(yè),只支付了 2020 年10月1日-2021年9月30日部分返租款4,122元,所以尚未計算索要被答辯人應向稅務局補繳稅費及滯納金和應向答辯人交納的稅票。
六、依據(jù)合同約定第8條甲方的權利、義務。8.2條甲方(被答辯人)保證在經(jīng)營管理期限內擁有標的物業(yè)的完整物權,并有義務在乙方(答辯人)經(jīng)營標的物業(yè)時配合出具相應的授權文件及權屬證明文件。依據(jù)此款甲方(被答辯人)對已購XXX廣場XXX號內鋪只交納了首付款,尚未補清尾款、證明被答辯人未擁有標的物業(yè)的完整物權。以此被答辯人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未付剩余房款的返租款與利息,被答辯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 3.3.3條款向答辯人先開具商業(yè)房屋出租稅票、及補齊補繳稅費及滯納金后才可有權申請其訴求。
七、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商鋪委托經(jīng)營協(xié)議第14條約定“不可抗力”是指協(xié)議雙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jù)本協(xié)議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自2020年1月份新冠疫情發(fā)生以來,XXX廣場處于無法正常營業(yè),經(jīng)多方努力招商均未成功,自2020年1月至今長期處于空置狀態(tài),無法實現(xiàn)商場營業(yè)目的。兩年多來,XXX公司未獲得任何收益,只能勉強支付2021年部分返租款,被答辯人獲得收益預期落空。在現(xiàn)有的客觀疫情狀況和電商沖擊下,合同雙方均無法實現(xiàn)合同目的。如果不解除雙方簽訂的《商鋪委托經(jīng)營協(xié)議》,只會造成雙方損失進一步擴大,強制履行一份雙方均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合同,既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不符合現(xiàn)代市場經(jīng)濟規(guī)律。依據(jù)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紀要)全文第48條違約方起訴解除。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在一些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 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違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所以答辯人要求解除與被答辯人簽署的委托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XXX公司與 XXX公司是兩家獨立的法人公司無任何關系,在2017年1月XXX公司委托XXX公司管理XXX廣場的招商及運營工作。XXX 公司不應該承擔連帶清償責任;XXX個人也不應該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切責任應該由XXX公司負責。
被告XXX公司、XXX答辯意見同被告XXX公司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依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 年5月31 日,原告與被告XXX公司簽訂《商鋪買賣協(xié)議》,原告購買被告開發(fā)的位于XXX廣場XXX號的商鋪一套。同日, 原告(甲方)和被告XXX公司(乙方)簽訂《商鋪委托經(jīng)營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乙方接受XXX公司的委托并獲得甲方的同意,將甲方在本商場區(qū)域內物業(yè)的經(jīng)營權交與乙方行使。乙方經(jīng)營管理甲方標的物業(yè)的日期為2017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 0 ,委托經(jīng)營管理期限為12年。其中“3.3委托費用條款”約定2018 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 日。乙方以甲方購房合同款與電商費用收據(jù)的合計金額(413,162元)為基數(shù),依次按年7%、8%、8%、10%、12%,向甲方支付收益;乙方于每年10月15日前支付甲方上一年度收益。
基于上述委托經(jīng)營協(xié)議,經(jīng)核算,被告XXX公司應支付原告2018年度收益28,921.34元、2019年商鋪收益為33,052.96元,2020年商鋪收益為33,052.96元,共計95,027.26元。被告XXX公司于2019年12月支付了原告部分商鋪收益16,320元,于 2021年11月支付了原告部分商鋪收益4,080.34元。2018年10 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間的商鋪收益尚欠數(shù)額為74,626.92元。
另查明,被告XXX系被告XXX公司股東,持股100%。XXX、XXX為被告XXX公司股東,二人曾擔任被吿XXX公司股東。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jù)以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與被告XXX公司簽訂的《商鋪委托經(jīng)營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依據(jù)協(xié)議約定,被告XXX公司應按期支付原告商鋪經(jīng)營收益。原告主張被告XXX公司返還原告自 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的商鋪收益74,626.92 元,理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X公司逾期付款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于利息問題,原告主張以74,626.92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付,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對于被告XXX公司辯稱“解除與原告簽訂的商鋪委托經(jīng)營協(xié)議,并要求原告給付前期支付租金的稅票及向稅務局補繳稅費及滯納金”的意見,因其未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反訴,故本院不予處理,被告XXX公司可另案主張權利。
關于被告XXX的責任問題,因其系被告XXX公司唯一股東,且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個人財產(chǎn)與公司財產(chǎn)相互獨立,故原告主張被告XXX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請,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XXX公司的責任問題,原告提交的工商登記信息等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被吿XXX公司與XXX公司之間存在人格混同等情形,故原告主張被告XXX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請,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九條、第五百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吿石家莊XXX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XXX商鋪收益74, 626. 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4,626. 92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被告XXX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X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冋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46元,由被告石家莊XXX企業(yè)管理咨詢有司、X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狀及相關材料向本院訴訟服務中心材料收轉窗口遞交,或郵寄至本院訴訟服務中心(石家莊市長安區(qū)建華北大街138號,郵政編碼050011,收件人:材料收轉窗口)。
上訴案件受理費應當在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3201090586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