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某某與陳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連某某,男,198*年6月18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淮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葉鳳,浙江澤大(平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197*年5月8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東陽市。
原告連某某與被告陳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請:1.判令被告陳某某向原告連某某支付欠款265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自2018年5月21日起按年息6%計算至清償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擔律師費25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6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連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葉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
庭審中,原告自愿變更了利息損失部分的訴訟請求,要求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清償之日止。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如下:2015年上半年,原告連自遠受雇于被告陳某某從事砌外墻工作。
2018年5月21日,經(jīng)雙方結(jié)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資款26500元,同日被告出具欠條一份,約定于2018年7月20日支付。
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連自遠工資款26500元(自2018年7月2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連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6元,減半收取計263元,由原告連自遠負擔25元,被告陳永亮負擔23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應望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代書記員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