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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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和王某某訴某保險公司人身損害保險合同糾紛
作者:王昊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3-04-09 瀏覽量:0
基本案情:
郭某1生前為某食品公司員工,2020年2月25日,某食品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包含郭某1在內(nèi)的八名員工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等險種,其中意外傷害總保額為80萬,均攤在郭某1身上為10萬元,保險期間為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8日。2021年1月25日,郭某1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郭某1在保險期間內(nèi)因意外傷害死亡,某保險公司應當向郭某1的法定繼承人承擔賠付10萬元的保險責任。
原告郭某某為郭福某1的長女,原告王某某為郭某1的次女。郭某1生前已經(jīng)離婚,臧某某為郭某1的前妻,為王某某的母親,王某某原名郭某,臧某某再婚后改名王某某。郭某1的父母已經(jīng)先于郭某1死亡。故兩名原告有權向被告主張郭某1的死亡賠償金。2022年8月30日,被告向兩名原告發(fā)出拒賠通知書,拒絕賠償,故原告委托本律師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賠償10萬元保險金。
辦案過程
本律師接案后,花費大量時間調(diào)取保單、親屬關系證明等信息,在調(diào)解階段,某保險公司堅決不調(diào)解。開庭時,保險公司抗辯保單依據(jù)的保險免責條款明確規(guī)定被保險人如沒有安全駕駛發(fā)生意外,保險公司免責,案件事實也確實為死者沒有佩戴安全頭盔,逆行,無照駕駛電動自行車,且某司法鑒定所也將死者騎乘的電動車鑒定為機動車。如果只從保險條款來看,情況對原告不利。但是本律師另辟蹊徑,主張保險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將其自身制作免責格式條款對投保人進行任何形式上的告知,故應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主張投保人對免責條款進行蓋章確認,但是本律師主張蓋章的一頁沒有關于免責條款的任何具體內(nèi)容,頁不能證明保險公司向投保人告知過具體內(nèi)容,故保險公司還是沒有盡到提示告知義務。
法院判決以及執(zhí)行結(jié)果
一審、二審法院均采納本律師的觀點,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保險金10萬元。現(xiàn)本案已經(jīng)執(zhí)行終結(jié),保險公司不但向原告支付了保險賠償金,還向原告支付了一審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