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XXX工程公司訴安徽省XXX(集團)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3)皖01民初17XX號
原告:海南XXX高爾夫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訴訟代理人:葛文,海南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徽省X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原告海南XXX高爾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公司)與被告安徽省X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X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XX,被告XXX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XXX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原告對被告享有破產債權513385.50元及逾期利息 169616.87元(利息計算方式:以513385.50元為基數,從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一年期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為75371.41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計算利息,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算至2023年11月22日,利息為94245.46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4年4月1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編號:XXX2014X01)(以下稱《承包合同》),約定原告為施工單位,被告為建設單位,原告就被告發(fā)包的XXX旅游度假村“高爾夫練習場及小九洞建造工程”進行施工。合同約定“1.1承包方式:包設計、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薄?.2承包范圍:承擔高爾夫練習場及小九洞建造工程的施工,其中包括:①土方挖填工程;②練習場及小九洞的造型工程;③果嶺及沙坑建造;④排水系統(tǒng)工程(不包括排污系統(tǒng));⑤噴灌系統(tǒng)工程(不含地下取水井及抽水系統(tǒng));⑥植草工程(種植后養(yǎng)護至成坪);”“1.3本合同不包括以下內容:①球場范圍內的所有建筑物工程;②分隔球場與外界的防護工程;③園林植樹工程;④場外土方調運;⑤取水系統(tǒng)土建及泵水系統(tǒng);⑥球場維護及剪草設備的采購。”
合同約定工期為簽訂合同后210天(含90天草坪養(yǎng)護期)。工程計價方式為固定總價一次性包死¥6000000.00元。支付方式為:被告預付本工程的工程款為合同總造價的30%,作為備料款,在合同簽訂一周內支付;被告按原告每月現場完成的工作量支付進度款,每次付款是原告所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30天內,被告支付到合同總價的95%,辦理完畢相應結算手續(xù)之日起30日內,被告累計支付給原告的工程款應達到工程結算總價的97%,余留結算總價的3%作為工程質保金;保修期滿壹年之日起14天內,被告在扣除支付的屬于原告保修責任的保修費用后,一次性付清支付工程質保金,質保金不計利息;合同還約定,原告應按被告審核的進度款提供稅務發(fā)票;原合同以外的工程,經現場簽證確定并另行結算;竣工日期為原告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就為原告修改后提請被告驗收的日期等內容。
案涉工程于2014年5月30日開工,于2014年12月底已經全部完工,并申請第七次的進度款;于2016年4月18日竣工。2016年4月18日,由原被告雙方的工作人員馬XX、段XX參與現場驗收,驗收意見及結論為“此次工程已按合同及局部變更內容全部完工,經共同驗收符合規(guī)范要求,同意竣工”。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告送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除原告施工的合同內工程外,經現場簽證確定的工程造價為污水管簽證金額為43385.5元,工程總造價為6,043,385.50元。
依據合同約定,工程驗收后,被告累計支付給原告的工程款應達到工程結算總價的97%,預留結算總價的3%作為工程質保金,保修期壹年已到期。截止至2017年1月20日,被告已經支付工程款5530000.00元,余513385.50元工程款未付;原告已經向被告開具全部發(fā)票。案涉工程已經全部工程完工,案涉項目已經交付使用至今,且已超過質保期。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工程款,但被告均沒有如約支付,也不與原告進行結算。
截止至起訴之日,被告尚拖欠原告工程款513385.50元未支付,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被告應支付逾期利息。
現被告已經在合肥中院進入破產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當事人提起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案件,應當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之規(guī)定,故本案應由合肥中院管轄。
綜上所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XXX公司辯稱,一、原告起訴程序違法,依法應當駁回原告起訴。原告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未提出異議,已核查確認原告?zhèn)鶛?。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八條規(guī)定:“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經管理人解釋或調整后,異議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釋或調整的,異議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的訴訟。當事人之間在破產申請受理前訂立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的,應當向選定的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債權債務關系?!?021年3月22日,原告向XXX建管理人申報債權,申報債權額為513385元。2023年12月15日,安徽省X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合并破產案召開第五次債權人會議,會議主要內容為核查債權,其中原告的債權已經提交該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債權性質為普通債權,債權金額為180000元,核查期限為七個工作日,原告未在核查期限內提出異議,也未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的訴訟,因此已經核查確認原告的債權,原告無權再提起給付之訴程序違法,依法應當予以駁回。被告進入破產程序,原告應當按照破產程序履行相關的義務。原告應當向管理人提出債權異議,原告起訴被告不應認為對債權表提出異議。
二、原告訴訟請求與債權申報內容不一致,應當對超出申報內容部分的請求不予支持。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債權人未依法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破產法的規(guī)定的程序行使權利”。因此,債權人行使破產法規(guī)定的程序性權利的前提是必須依法向管理人申報債權,若債權人向法院起訴的請求內容與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請求內容不一致的,法院對超出申報內容部分請求不予支持。原告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額為513385元,并未申報債務利息,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原告若認為其享受利息債權,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未補充申報的,不得依照破產法規(guī)定行使權利,法院應當對超出申報內容部分的請求不予支持。另根據《工程承包合同》第3.2.6條約定,質保金不計利息,原告訴請利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即便計算工程款利息,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六條,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原告起訴要求支付利息至清償之日止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三、原告申報工程款債權依據不足,依法應當不予認可。2014年4月1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將XXX旅游度假村高爾夫練習場及小九洞建設工程發(fā)包給原告,合同價總價為6000000元,工期為合同簽訂后210天(含90天草坪養(yǎng)護期),施工內容包括土方工程、球洞造型、果嶺及沙坑、排水系統(tǒng)、噴灌系統(tǒng)、植草工程等。根據合同3.2.5條,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30天內,甲方支付到合同總價的95%,辦理完畢相應結算手續(xù)之日起30日內,甲方累計支付給乙方的工程款應達到工程結算總價的97%,余留結算總價的3%作為工程質保金。原告申報債權提供《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僅針對球場噴灌、排水問題進行整改工程,且整改工程驗收時間是2016年4月18日,說明此前并未對合同約定工程進行過竣工驗收。原告申報債權時提供兩張《工程現場簽證單》缺少被告公司蓋章確認,其中一張甚至無人員簽字確認,另一張簽字人員未經合同約定其簽字權限且身份不明,不應當作為合同外工程量增加的依據。原告申報債權時提供的《工程結算報審表》缺少被告公司蓋章確認,簽字人員及身份未經公司授權和確認,不應當作為結算依據。綜上,原告申報工程款債權對應工程無竣工驗收記錄、無結算確認書,簽證單未經被告公司確認,其所申報債權不符合合同約定付款條件,依法應當不予認可。假若認定2015年1月6日為雙方結算時間,按照合同約定付款時間應當為2015年2月6日之前。被告于2017年1月22日支付最后一筆工程款,訴訟時效至2020年1月22日已經屆滿,訴訟時效屆滿后發(fā)函催款不具有中斷效果,對于除18萬元質保金之外的工程款已過訴訟時效,依法應當不予認可。
綜上所述,被告已進入破產程序,原告應當依法申報債權,對管理人審核認定意見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對于本案訴請工程款,原告在債權核查期限內未提出異議,徑直提起給付之訴且超出債權申報范圍程序違法,依法應當予以駁回。另原告起訴給付工程款不符合付款條件且超過訴訟時效,原告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4月1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工程承包范圍為XXX旅游度假村高爾夫練習場及小九洞建造工程的施工。工程合同價總價一次性包死6000000元。注:圖紙內容及清單項目以外部分按現場簽訂計算。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30天內,甲方支付到合同總價的95%,辦理完畢相應結算手續(xù)之日起30日內,甲方累計支付給乙方的工程款應達到工程結算總價的97%,余留結算總價的3%作為工程質保金。保修期滿壹年之日起14天內,甲方在扣除支付的屬于乙方保修責任的保修費用后,一次性付清支付工程質保金,質保金不計利息。工程變更: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因甲方的需要而產生的原合同以外的工程,經現場簽證確定并另行結算。工程具備竣工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部門規(guī)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由甲方組織主持進行驗收,并在需要時請具備驗收資質的第三方驗收機構或單位按照規(guī)范和圖紙要求進行驗收,若提出修改意見,乙方必須按要求進行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⒐と掌跒橐曳剿徒坏目⒐を炇請蟾娴娜掌冢栊薷暮蟛拍苓_到竣工要求的,就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2014年5月15日,被告出具《開工令通知》,載明XXX旅游度假村高爾夫練習場及小九洞建造工程定于5月30日開工。
原告提交了一份《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其中載明:竣工驗收時間為2016年4月20日,驗收意見及結論為此次工程已按合同及局部變更內容全部完工,經共同驗收符合規(guī)范要求,同意竣工。段XX在建設單位負責人落款處簽名確認。被告稱段XX系高爾夫負責人,但該份竣工驗收報告為后期整改項目驗收(噴灌排水類),不涉及整個球驗收,前期工程并未驗收。
同時,原告提交了一份《工程結算款報審表》,其中載明:高爾夫練習場及水九洞建造工程已全部完成,含草坪養(yǎng)護3個月,按合同約定第3條,3.2.5節(jié)的合同約定,工程驗收后,甲方累計支付給乙方的工程款應達到工程結算總價的97%,余留結算總價的3%作為工程質保金。案涉工程合同價款為600萬元,合同外(污水管簽證)為43385.5元。被告公司工作人員廖XX在項目負責人處簽名確認。另,原告提供了兩張涉及排水管道安裝的《工程現場簽證單》,合計金額43385.5元,其中一張簽證單上有廖XX簽字確認。
2014年5月9日至2017年1月22日期間,被告通過銀行轉賬向原告陸續(xù)支付5530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一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2019年4月19日,原告公司工作人員馬XX通過微信與被告公司工作人員冷XX聯系,詢問高爾夫球場此時的負責人,索要剩余工程款。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9月27日期間,原告公司工作人員馬XX通過微信與被告公司財務人員譚X聯系,核對欠付原告工程款的數額。2021年1月28日,原告公司工作人員馬XX通過微信與管理人聯系,向管理人詢問申報債權事宜。
2021年3月10日,原告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申報債權總金額為513385元,未申報利息。
另查明,被告提交的2023年12月15日《安徽省X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12價公司合并重整案(第五次債權人會議資料)》所附《安徽省X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合并重整案債權表(普通債權)》,顯示原告申報總額513385元,管理人初審認定債權額18萬元。對此,原告稱上述第五次債權人會議下發(fā)通知前,原告已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債權。
再查明,2020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2020)皖01破申XX號民事裁定書,受理安徽省X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重整申請。2021年3月18日,本院作出(2021)皖01破申X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XX大廈公司等7家公司與安徽省X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并重整。2021年10月19日,本院相繼作出(2021)皖01破申XX號、X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安徽省X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合并重整。2022年3月8日,本院作出(2021)皖01破XX號之二決定書,指定安徽XX律師事務所、XXX會計師事務所安徽XX分所為安徽省X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12家關聯公司合并重整的管理人,對外統(tǒng)稱“安徽省X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2022年11月30日,本院作出(2021)皖01破XX號之三民事裁定書,裁定批準XXX公司等12家公司重整計劃,終止XXX公司等12家公司重整程序。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結算款報審表、工程現場簽證單、銀行貸記通知等,被告提供民事裁定書、決定書、債權申報表、第五次債權人會議資料等證據在卷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于2014年4月11日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后,原告按約組織施工,案涉工程已經竣工驗收,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根據雙方簽訂的《工程結算款報審表》上確定的結算金額,合同內工程款金額為6000000元,合同外(污水管簽證)金額為43385.5元。對此,被告予以否認,但并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反駁,僅主張應以被告公司蓋章確認結算價款為準,本院認為結合原告提交的多份證據可以認定廖XX系代表被告與原告協(xié)商處理工程價款結算事宜,故應認定廖XX簽字確認的《工程結算款報審表》對被告發(fā)生法律效力,被告應以《工程結算款報審表》確定的結算金額向原告履行款項支付義務。扣除被告已經支付的工程款5530000元,被告還應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513385元(6000000元+43385.5元-5530000元)。原告請求確認其享有破產債權513385.5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利息部分,原告在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時未申報逾期付款利息,故對利息部分,在本案中本院不作處理。
關于訴訟時效問題。從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來看,能夠證明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訴訟時效中斷,因此,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對被告提出超過訴訟時效的辯解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海南XXX高爾夫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安徽省X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享有破產債權513385.5元;
二、駁回原告海南XXX高爾夫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0630元,由原告海南XXX高爾夫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638元,由被告安徽省X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799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