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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一案取保候審申請書
作者:涂宗華律師 發(fā)布時間:2016-11-15 瀏覽量:0
申請人:王某某,女,漢族,1976年2月18日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住南昌XXXXXX號,系犯罪嫌疑人李某之母。
被申請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男,漢族,1985年5月25日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住南昌XXXXXX號,現(xiàn)被羈押于某某縣看守所。
申請事項:對犯罪嫌疑人李某申請取保候審
事實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由貴局依法刑事拘留,并于2015年7月3日執(zhí)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保證人是XXX,系嫌疑人XXX的妻子,或按貴局的要求交納一定數(shù)額的保證金。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65條、第95條之規(guī)定,特為其提出取保候審申請,請予批準。
申請取保候審的具體理由如下:
一、對犯罪嫌疑人李某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李某平常表現(xiàn)良好,是遵紀守法的公民,本次犯案系初犯、偶犯。
二、案件發(fā)生后,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積極與銀行方面磋商,尋求解決問題的辦法,并于2015年7月25日歸還所有欠款,某某銀行某某支行亦于2015年7月27日發(fā)出結清證明,該案財產損失部分已得到補償并取得銀行方面的諒解。
三、犯罪嫌疑人李某犯罪后有較好的悔改表現(xiàn)。犯罪嫌疑人歸案后,如實的交代犯罪事實。
四、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某某有固定的住所,若對其取保候審亦能遵守取保候審的相關規(guī)定,隨傳隨到,積極配合偵查機關偵辦案件。
五、本案是個人犯罪,不同于團伙犯罪,若對犯罪嫌疑人李某取保候審,不會存在串供等影響案件偵辦的情形。
此致
某某縣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