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宗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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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某甲訴被告羅某乙等人、南昌某某制衣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
作者:涂宗華律師 發(fā)布時間:2016-11-14 瀏覽量:0
案件描述
原告:羅某甲,男,漢族,1967年12月17日生,住南昌市某某縣某某鎮(zhèn)某某路某某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XXX。
被告:羅某乙,男,漢族,1985年9月21日生,住南昌市某某縣某某鄉(xiāng)某某村某某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XXX。
被告:徐某,女,漢族,1992年11月26日生,住南昌市某某縣某某鄉(xiāng)某某村某某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XXX。
被告:萬某某,男,漢族,1979年1月26日生,住南昌市某某縣某某鄉(xiāng)某某村某某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XXX。
被告:南昌某某制衣有限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證:XXXXXXXX-X
住所:南昌市某某區(qū)某某大道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羅某乙,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XXX。
事實與理由、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2014年9月25日,被告羅某乙、徐某與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業(yè)信貸中心簽訂了編號為XXXXXXXXXXXXXXX的《個人借款及擔保合同》,合同約定:被告羅某乙、徐某向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業(yè)信貸中心借款¥5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25日至2015年9月24日,借款年利率18%,該借款由原告羅某甲、被告萬某某、被告南昌某某制衣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合同簽訂后,銀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向被告羅某乙發(fā)放了全部¥50萬元貸款。
2015年3月25日,被告羅某乙的經營狀況出現(xiàn)重大變故,已無力償還借款本息,至借款到期前述狀況仍未見好轉。2015年10月20日,原告羅某甲為被告羅某乙、徐某代償了借款本息合計¥340503.45元,此后原告數(shù)次向四被告追償未果。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糾正四被告的失信行為,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特具狀起訴,請支持原告所請。
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償還原告代償?shù)慕杩畋鞠⒑嫌嫞?40503.45元,并自原告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
二、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公告費等由四被告承擔。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羅某乙、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原告羅某甲償還340503.45元及利息(從2015年10月21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還清本金止)。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律師觀點分析
涂宗華律師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系被告擔保人萬某某是否應當直接在本判決中判定承擔連帶責任,起訴之初,本律師認為原告已經窮盡其他救濟手段才訴至法院,被告萬某某應當在其擔保限額內承擔三分之一的清償責任,但一審法院,采取了較為保守的審判思路,只判決共同借款人羅某乙和徐某承擔還本付息的義務,待執(zhí)行無效后方可另行要求萬某某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