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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沒保險,司機與車主連帶賠償
作者:涂宗華律師 發(fā)布時間:2016-11-14 瀏覽量:0
徐XX訴葉XX、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車輛沒保險,司機與車主連帶賠償)
原告:徐XX
委托代理人:涂宗華,江西中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葉XX,系機動車駕駛人
被告:李XX,系機動車所有人
原告訴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涂宗華律師、被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231865.5元;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3月18日14時30分左右,被告葉XX駕駛的白色奇瑞小車行駛至外環(huán)路與明礬路十字路口與原告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小車所有人為被告李XX,經交警事故認定,原告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葉XX負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至醫(yī)院住院治療24天,花費醫(yī)療費70297.8元,其傷情經司法鑒定中心評定構成九級傷殘,后續(xù)治療費46000元,誤工期210日,護理期100日,營養(yǎng)期100日(均自受傷之日起計算),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葉XX辯稱:1、原告在事故中存在過錯,答辯人只承擔30%的賠償責任。2、原告部分訴求不合理,請法院依法駁回:醫(yī)療費葉XX墊付了7195.4元;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原告提供的銀行流水沒有反映出其受傷后實際減少了工資,原告主張的誤工損失不應支持;護理費根據司法解釋規(guī)定,原告住院24天,其鑒定報告沒有護理依賴的意見,原告主張的護理費不應該支持;營養(yǎng)費應按縣級以上醫(yī)療機構的醫(yī)囑意見為準,原告主張100天不符合規(guī)定,不應予以支持,應當以實際住院天數為準;交通費應提供正式發(fā)票,且要與案發(fā)時間、地點相吻合;關于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被扶養(yǎng)人應無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案卷材料不能提供原告父親無勞動能力和無生活來源的證據材料,因此不應當支持;精神撫慰金的訴請過高,答辯人認為4000元較為合適;關于電動車損失,原告應提供相關材料予以證明實際損失,車輛貶值損失根據規(guī)定不予支持。
被告李XX辯稱:我是車主,事故發(fā)生時我不在現場,我什么情況都不知道,事故發(fā)生后我沒有墊付費用,我車子沒有投保。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人身、財產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訴請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予支持。本次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原告負主要責任,被告葉XX負次要責任。結合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及事故形成的原因和雙方的過錯,本院認為原告應承擔本次事故60%的責任,被告葉XX應承擔本次事故的40%的責任為宜。被告駕駛的小車系機動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同時我國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承擔責任。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的,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被告葉XX在庭審中陳述小車的實際車主是被告葉XX,被告李文忠是登記車主,但并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對該意見不予采信。故原告的損失由被告葉XX和被告李XX在交強險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的,由原告承擔60%的賠償責任,由被告葉XX承擔40%的賠償責任。原告主張醫(yī)療費73992.71元,并提供醫(yī)院的出院證明書、疾病診斷證明書、出院記錄以及正式的醫(yī)療費發(fā)票予以佐證,故本院對該醫(yī)療費73992.71元予以采信。原告主張護理費按77元/天計算屬于對自己權利的自由處分,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其父親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但未提供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書面證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因本次事故構成九級傷殘,結合本次事故中雙方的過錯以及被告葉XX辯稱精神撫慰金4000元較為合適,故對精神撫慰金本院采信4000元。原告主張財產損失費1000元,雖未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予以佐證,但本次事故被認定書中明確記載車輛受損的事實,故本院酌定為500元。原告主張交通費1000元,考慮原告治療過程中必然產生及結合原告的傷情,本院酌定400元。根據本案的事實,結合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并參照江西省2016年公布的2015年度統計數據,先對原告的各項損失認定如下:
1、醫(yī)療費73992.7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3、營養(yǎng)費480元;4、后續(xù)治療費46000元;5、護理費1848元;6、殘疾賠償金106000元;7、精神撫慰金4000元;8、交通費400元;9、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5019.6元;10、財產損失500元。
上述1-4項合計122872.71元,依法由被告葉XX及李XX在醫(yī)療費交強險10000元的限額內連帶賠償10000元,超出的112872.71元,由原告承擔67723.63元,由被告葉XX承擔45149.08元。第5-9項共計117267.6元,依法由被告葉XX及李XX在傷亡交強險110000元的限額內連帶賠償110000元,超出7267.6元,由原告承擔4360.56元,由被告葉XX承擔2907.04元。第10項共計500元,依法由被告葉XX及李XX在財產損失交強險2000元的限額內連帶賠償500元。
綜上所述,原被告的損失為240640.31元,被告葉XX已向原告墊付4000元,且原告自己應承擔72084.19元,故原告的實際損失為164556.12元,其中被告李XX對該賠償款中的120500元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照《民法通則》第106條、第117條、第119條,《侵權責任法》第16條、第49條,《保險法》第65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等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葉XX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后續(xù)治療費等共計164556.12元,其中被告李XX在該賠償款中的1205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款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