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宗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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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把共同財產(chǎn)贈與第三者能追回嗎
作者:涂宗華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3-12-05 瀏覽量:0
審理法院:江西省樟樹市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涂宗華,江西中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情簡介:原告與第三人劉某原系夫妻關系,于2012年3月30日登記結婚,于2023年3月13日在樟樹市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第三人在與原告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被告任某存在不正當?shù)哪信P系,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向被告贈與了大額資金126587.93元(暫計)。被告與第三人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同時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財產(chǎn)權益,相應的財產(chǎn)依法應予以返還。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如前訴請。另,2023年8月8日,原告向法院申請變更訴訟請求:1.請求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請求判令確認第三人劉某贈與被告任某1889831.41元錢款的行為無效;2.請求變更第二項訴訟請求為:請求判令被告任某立即向原告李某返還不當?shù)美?889831.41元。經(jīng)法院審查,法院對原告訴訟請求的變更予以準許。
判決時間:2023年11月2日
審理結果:法院依法判決
法院認為,原告與第三人劉某婚姻存續(xù)期間,第三人劉某共向被告任某贈與的金錢及物質價款共計577539.85元,系原告與第三人劉某的婚內夫妻共同財產(chǎn),應由被告任某返還原告李某288769.925元。對于原告主張的資金占用利息,法院確定利息計算的年利率為3.65%,以288769.925元為基數(shù),從2023年5月30日計算至被告退還贈與款項之日止。
律師辦案心得:夫妻之間互相忠實,不僅僅是傳統(tǒng)的婚姻家庭觀念和道德的要求,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編對夫妻雙方的法定義務。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除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chǎn)制外,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chǎn)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任何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作重要處理決定,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任何一方無權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ch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