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二手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車輛被盜后,保險公司拒賠該怎么辦
購買二手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車輛被盜后,保險公司拒賠該怎么辦?
案例:
2019年2月15日,李某從商某某處購買一輛二手車,雙方簽訂了車輛買賣協(xié)議,雙方約定的車輛交易價款為11萬元,但沒有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以及保險過戶的手續(xù)。該車在出賣時,上有交強險及商業(yè)險,由原車主商某某投保,且該二份保險在2019年5月10日到期。2019年2月17日,李某剛購買車輛第二天,車輛就被盜了,李某于當日立即報案,公安部門已進行刑事立案。隨后,李某想起被盜車輛的商業(yè)險種包含盜搶險,于是告知保險公司車輛被盜事宜且要求進行理賠。然而,保險公司卻以保險合同未辦理過戶手續(xù)或批改手續(xù)而拒賠。
爭議焦點:
1、李某能否行使保險合同中的賠償請求權?
2、保險未過戶也未進行批改手續(xù),保險公司能否拒賠?
律師觀點:
1、訴訟主體適格。李某雖未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及保險過戶手續(xù),但其已經(jīng)與商某某簽訂車輛買賣協(xié)議,該協(xié)議真實有效,事實上李某為該車輛的實際車主,且車輛是否辦理過戶手續(xù)不影響車輛所有權的轉移,李某具備保險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有權利直接行使保險合同中的賠償請求權。
2、免責條款無效。商某某將車輛已經(jīng)轉讓給了李某,李某為實際車主。李某雖然未到保險公司辦理變更批改手續(xù),但是我國保險行業(yè)車輛保險以“保車不保人”為基本原則,車輛受讓人只要不改變車輛用途、增加保險人理賠風險,不因未辦理保險過戶或者批改手續(xù)而喪失請求賠償權。保險公司以車輛未辦理保險過戶手續(xù)及批改手續(xù)不付賠償責任的格式條款免除自己的責任,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違反公平原則導致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嚴重失衡,根據(jù)《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該免責條款屬于無效條款。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李某受讓車輛后改變車輛用途等增加其理賠風險,僅以單方擬定的格式條款拒絕賠償于法無據(jù)。
律師建議:
1、委托專業(yè)人士簽訂《車輛買賣協(xié)議》,約定清楚交易價格、付款時間、付款方式以及車輛過戶、保險過戶的相關約定,并保留好相應的交易憑條,盡量將常見的風險點約定清楚,避免事后出現(xiàn)糾紛。
2、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防止出現(xiàn)事故向保險公司理賠時被拒賠。
3、辦理保險過戶手續(xù)或批改手續(xù)。
相關法律:
1、《保險法》第四十九條: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2、《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3、最高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使用啊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所有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發(fā)生變動,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以該機動車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xù)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機動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發(fā)生改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情形,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span>
前款情形下,保險公司另行起訴請求投保義務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險費標準補足當期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